近期,贵阳市住建局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聚焦危大工程管控、现场安全防护、消防安全、人员配备等关键环节开展“四不两直”检查。检查发现8个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共计13条,对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我们本着吸取教训的目的,隐去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案例一:2026年1月6日,贵阳市观山湖区某广场城市综合体项目一期项目,监管部门检查发现6号楼、7号楼吊篮违规悬空停放,作业人员违规上下,违反吊篮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监管机构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门窗分包单位项目执行经理和安全员分别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20000元。
案例二:2026年1月6日,贵阳市某项目,监管部门检查发现11号楼深基坑边坡大于5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无经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即组织深基坑施工作业。项目监管机构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单处以罚款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对项目经理和现场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贰仟贰佰元整(¥:2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20400元。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7日
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 | | | | |
| | | 1.2号楼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 | | 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之规定。 |
| | | 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之规定;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
| | | 1.未按规定编制基坑支护方案。现场在原有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内进行地下室施工,局部区域基坑壁呈90度垂直状态,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 | | 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之规定;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 2.未按规定编制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地下室局部层高达5.6米,未见相关专项施工方案。 | | 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之规定;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 3.混凝土泵车支腿设置在临时平整的回填土上,未校核作业位置承载能力。 | | 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五条之规定。 |
| | | 基坑土方开挖深度约8米,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未见第三方监测资料。 | | 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 |
| | | 基坑开挖深度约5米至10米,10号楼地下室a-D至a-F 段未进行治理,未见第三方监测资料。 | | 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五条之规定。 |
| | | 项目建设规模为76507.67㎡,施工现场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白*,证书编号:**安C3(2022)040***4)。 | | 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之规定。 |
| | 1.悬挑脚手架工字钢设置在悬挑楼板上,未见设计验算资料。 | | 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之规定。 |
| | | 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五条之规定。 |
| | | 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履行“编、审、批”程序,东区边坡开挖支护无设计图纸,无专项施工方案,未按“分级开挖分级支护级支护”要求进行施工。 | | 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之规定。 |
| | | 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五条之规定。 |
| | | 腌菜厂基坑施工方案无关于基坑支护的相关内容,基坑边坡未支护;基坑开挖放坡坡率不满足方案要求(方案要求1:0.75);未对地下水位、基坑变形等开展监测;基坑顶部堆载钢筋、渣土等未卸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