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区旁放易燃危化品被罚款5万
2024年11月7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成型车间修磨机、注塑机(高温区域)旁不足1米处违规放置大量乙醇、油性脱模剂、高效油污清洗剂等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该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罚款5万元。 危险化学品是一类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腐蚀性特点的特殊化学品,因其固有的危险性,易引发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及物质财产损失等事故。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企业使用的乙醇以及油性脱模剂、高效油污清洗剂中含有的丙烷、石油醚、正丁烷,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但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