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典型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案例一:

     2023年4月19日,某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XXX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该公司C栋三楼男卫生间存放了6桶环保喷胶680(总重0.078T)、3桶189喷胶(总重0.039T)等,均确认为危险化学品。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某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7日出具处罚决定书,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对深圳市XXX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例二:

      2023年3月21日,某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XXX(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在危化品中间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该单位的危化品中间仓储存了约120千克石油醚,但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3条的规定在危化品中间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某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