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逸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统一协调管理案
案例:
苏州逸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统一协调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6日,单位执法人员对苏州逸兴工业园现场开展“厂中厂”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苏州逸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工业园房东未落实统一协调管理,导致货物堆积堵塞逃生通道,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危化品中间仓库出租给承租单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该公司未落实统一协调管理,应当判定为重大隐患。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整改文书,并对苏州逸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进行立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厂中厂”是指:企业、单位或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企业,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工业企业的情形。 厂中厂安全管理,出租方和承租方同为“厂中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现场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出租方
1.出租方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厂区平面布置图,标注承租企业位置、逃生路线。
2.设置企业铭牌,限速、禁停等交通标志。
3.配齐消防设施设备,与承租方共同做好维护保养。
4.加强公共区域的秩序和卫生管理,严禁公共区域违规搭建或随意堆放物资、垃圾。
5.设置厂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承租方 1.设置厂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2.在作业现场张贴相关制度及警示标志,并严格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3.安全使用电气设备,严禁电气线路私拉乱接。 4.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应设置专门仓库或存放点。 5.保持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划定安全通道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急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指示灯等。 6.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等合并设置,形成“三合一”“多合一”现象,不得将职工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