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企业未及时安排职业病诊断,承担31余万元额外费用

转载。

汪乐义

一、案情概述

付某是一位长期在天津市某化工厂工作的老员工,自2001年起就一直暴露于存在甲苯、二甲苯、甲醇等化学危害因素的环境中。尽管化工厂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但一场关于职业病及时认定的疏忽却为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20153月,付某达到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留在化工厂工作。然而,退休后的短短三个月内,体检结果显示其“血细胞数量异常减少”。遗憾的是,体检机构并未及时将此情况认定为“疑似职业病”,化工厂也未对此给予足够重视,导致付某未能及时进行进一步的职业病诊断。

随着时间的推移,付某的健康状况急剧恶化。20171月,他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令人痛心的是,仅仅五个月后,付某便因病离世。

付某去世后,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于20179月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认其生前所患职业病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导致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同年11月,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认定了付某的工伤情况。

二、高院裁决

1、工亡近亲属应领取的工伤待遇:20203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案号(2020)津行申77号《行政裁定书》裁决,付某死亡与工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两审法院认定付某因工死亡并无不当。因此,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按规定支付付某的近亲属依法能够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

2、职业病诊断之前的费用承担:202153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以案号(2021)津行申102号《行政裁定书》作出裁决:付某被诊断为职业病之前产生的医疗费227,254.17元等共计318,246.52元的费用由某化工厂承担。

三、案件启示

本案例揭示了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几个重要疏忽。

首先,企业在员工体检和健康管理方面存在疏忽。长期接触有害化学品的员工应定期进行体检,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疑似职业病病例。然而,在本案中,体检机构未及时认定付某的情况为“疑似职业病”,用人单位也未安排其进行进一步的职业病诊断,可能因此导致了其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其次,企业在疑似职业病病例处理方面缺乏敏感性。一旦发现员工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企业应立即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并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然而,本案中化工厂并未及时安排付某进行进一步的职业病诊断,可能导致了其病情持续恶化,也让企业额外承担了31.8余万元的相关损失。

最后,企业需要加强与体检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沟通与协作。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企业在员工体检结论及健康状况出现异常时,能够及时与体检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沟通,确保疑似职业病病例能够及时得到认定和诊断,从而为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也能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