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检测机构涉嫌犯罪

案例一


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检测公司涉嫌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交办线索,对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检测公司开展现场专项检查。该公司位于沈北新区蒲文路,主要从事环境技术监测服务,公司具有相关监测资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近两年部分监测报告中缺少现场采样记录、交接记录单和仪器设备出入库记录单,疑似档案造假,公司实验室长期闲置,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缺失严重,而该公司近两年来已出具400余份监测报告,实验室现场情况与其监测工作量存在严重矛盾。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对档案,发现该公司涉案监测报告还存在原始记录缺少监测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字和选择性记录、使用原始合格数据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鉴于涉案人员多、违法所得金额较大且公司负责人存在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启动环境司法联动机制,与公安部门选派精干警员组成联合专案组负责案件侦办。专案组先后六次赴现场勘验,通过调查询问该公司负责采样、分析和质控的工作负责人,最终认定其违法犯罪事实。经查,该公司2022年至2023年出具的447份检测报告档案中有433份涉嫌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涉及省内100多家企业,违法所得220余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该检测公司在监测过程中存在故意漏检关键项目并故意不真实记录原始数据,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检测报告没有相应原始数据,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报告和对原始数据不合理修约等多个违法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七、十、十一、十二项、第五条第一、二、六、七、八项和第六条第五项的判定标准,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该公司存在涉嫌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也更加重视自身环保责任,加大投入治理环境污染。然而有个别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受利益驱动,通过不规范监测的方式降低运营成本,为生产企业出具大量违规监测报告牟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营商环境,阻碍企业环境治理工作开展。全面整治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工作,是新形势下的新挑战,年初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加大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联动工作频次,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广大环境监测机构需知: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真实性,对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为我省近年来规模较大的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案件的成功办理,为我市环境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提供了丰富的案件侦办经验,也为下阶段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实践基础。通过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查处,不仅净化了我市环境监测市场,为建设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供保障,也实现了本次行动打击一件、震慑一方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沈阳市浑南区某检测公司涉嫌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根据“两打”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为进一步严厉打击环境监测工作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专项异地交叉执法行动。2023年10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交办线索,对位于浑南区双园路的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专项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电离辐射监测工作,持有相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共有6名工作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管理较混乱,档案不规范,主要设施为两台辐射剂量测试仪。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监测报告抽检,发现大量监测报告无原始采样记录和数据单,存在报告造假嫌疑。为迅速固定证据,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两年内出具的监测报告(2022年监测报告档案88份、2023监测报告档案47份)、质量文件程序文件4本、出入库使用记录6本、仪器检定报告2本采取先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由于涉案监测报告较多,案情重大,根据我市环境司法联动工作机制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共抽调10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侦办工作。专案组连夜对该公司出具的监测和检测报告逐一核查,发现其存在监测报告及检测报告中无原始记录的有26份,监测报告及检测报告与其原始记录中数据严重不符的有11份,报告出具时间在现场监测时间之前的1份。10月31日,专案组在掌握关键线索后,对该公司经理于某某、检测员李某、原授权签字人郭某分别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公司授权签字人郭某于2022年6月至今因身体原因未到公司上班,期间该公司对外出具的监测报告签发人非本人签字,涉及伪造签字共计221处。同时,检测员李某对监测报告和检测报告与其原始记录中数据不符事实予以承认。专案组调取该公司部分《技术服务合同》共计14份,已初步查实涉案金额为18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十四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的规定,该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无原始记录、个别监测报告对原始采样数据进行篡改伪造、大量监测报告在授权签字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他人代签、伪造授权签字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已于2023年11月3日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
本案是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涉嫌犯罪的典型案件。环境监测机构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眼睛”,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石”,然而个别从事环境监测的企业为降低成本谋取不法收益,视国家法律和监测规范于不顾,通过编制虚假监测报告的方式敛财。本案中,违法企业共出具虚假监测报告200余份,涉及辐射装置近百台,严重破坏环境管理秩序,造成较大环境风险,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下一阶段,市生态环境局和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环境司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努力提高生态环境监管实效,预防和减少环境违法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