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安全员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3年2月26日上午7时许,位于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辖区内中山大学(深圳校区)理工二号楼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人字梯太高极易发生事故,一定要慎之又慎,这起事故有一个显著特点,劳务分包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包负责人和安全员给予行政处罚,总包无责任。

一、事故发生单位

1.建设单位: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教育工程管理中心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专业分包单位:上海企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劳务分包单位:上海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26日9时52分许,黎书各穿着反光背心、戴着安全帽(未佩戴 安全带)跨坐在铝质人字梯上,打磨完墙面裂缝后转身准备下铝质字梯,从第二踏板下到第三踏板的时候(从上往下数),踩空从梯子上跌落到地面。

三、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 

黎书各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带(劳动防护用品),擅自使用铝质人字梯在2m 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进行7 层屋面东侧风机房北墙面裂纹修补作业,违反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第 2.0.4 条 [1]和《建筑施工高处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 3.0.5 条[2]之规定。 

2.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现场作业高度约3.5米,作业使用约4米高的铝质人字梯进行作业,未按作业要求使用安全稳固的操作平台进行作业。不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SJG—46—2018) 第 3.1.5 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许秀山,男,群众,为上海陆晟公司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黎书各进行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1]和第三十条[22]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23]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方洪,男,党员,任上海陆晟公司主要负责人,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第五项[24]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夏欢,男,群众,任上海企筑公司安全管理员,未组织制定维修作业岗位操作规程;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 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25] 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宋铭华,男,党员,任上海企筑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维修作业岗位操作规程;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26]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
通报:2021年11月21日,深圳一人工在1.6米高的人字梯上坠落,身亡!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一起事故:8月26日19时50分左右,由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江苏省华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南京市建邺区北圩路41号南京晓庄学院网格学院改造项目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该总承包单位自当日起在江苏省不得承揽新工程项目。


北京市安监局通报:2018年7月21日15时50分,在朝阳区孙河地区物美超市孙河店内,由于熟食库房照明出现故障,电工张建民(男,44岁,北京人)在熟食库房门口站在人字梯(木质)上检修线路过程中疑似触电摔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通报:2019年8259时许,位于北海市某街道办事处新营社区新营路的北海市利高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一名作业人员在清理输送带时,从站立的约60厘米高的铁制凳子上不慎跌落,头部着地导致受伤,后经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