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执法”执法

2023年3月7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南通市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与应急一体化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线上巡查时,发现南通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危险场所(聚氨酯树脂车间二楼PU反应釜上方)进行动火作业,经查询发现其未在一体化平台中申报动火作业,3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核查,确认该公司3月7日上午在危险场所(聚氨酯树脂车间二楼PU反应釜上方)对行车大轮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未开具动火作业票证,未制定作业方案,经现场测量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与氧气瓶间距小于5米,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2.13条的要求,该行为属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18条的重大隐患情形。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停产整顿,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陈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二人均承认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