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仓库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储经营)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8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A仓库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储经营)的情况下,接受另外两家公司的委托,在普货仓库内储存辛酸亚锡47桶,每桶25公斤,共计1175公斤,储存硼酸30袋,每袋50公斤,共计1500公斤。辛酸亚锡和硼酸分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第2353项和第1609项,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021年11月8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为由,对A仓库立案调查。因案发地普货仓库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条件,同年11月17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上述危险化学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经调查,A仓库尚未与两家委托公司签订仓储服务协议,尚未收取仓储经营费用,故认定没有违法所得。2022年1月10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对上述危险化学品解除扣押。同年1月14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给予A仓库责令停止违法仓储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储经营)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违法案件。A仓库主要负责人抱有侥幸心理,通过不签订仓储服务协议、暂缓收取仓储经营费用等方式,掩盖无证经营的违法事实。虽然最终没有没收违法所得,但是违法行为是确凿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应急管理部门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无证经营,尤其是无证仓储经营,往往伴随危险化学品的非法储存,具有较大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及时采取扣押相关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既切实保障安全,又为后续案件办理固定了证据。


执法人员提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厂房仓库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切不可因一念贪欲和侥幸心理,在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