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组成立不合法,应急局作出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被撤销

本文来源于公众号《安全合规》,作者张老师。

1、事实部分:

2018年5月17日,某粮油经营部经营者马某购买防水地胶卷材,雇请作业工人2名对其1号库房进行防潮防水作业,使用液化气喷枪对SBS防水卷材进行加热粘贴,当天施工200多平方米。

5月22日上午,马某现场指挥工人对1号库房东北角进行防水防潮作业,于9时38分结束。11时55分许,粮油经营部1号库房与达州市万隆商贸有限公司电器库房相邻的东北部冒出浓烟。当地消防部门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置,23日4时许,火势被全部熄灭。

事故后,区安监局成立了“5.22”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黄某参与调查。同年7月20日,区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5.22”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为“粮油经营部1号库房在防水地胶施工期间使用明火作业不当,引燃达州市万隆商贸有限公司电器库房内可燃物质蔓延致灾”。

……(省略部分内容)

2019年1月15日,区消防大队对“5.22”火灾事故起火场所、起火原因、火灾损失情况向区安监局提交《消防技术调查报告》,并于同日就火灾事故认定过程亦向该局提交说明。2019年3月4日,“5.22”事故调查组作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事故损失、事故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意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七大部分。

……(部分内容省略)

被告区应急局在该调查报告后署名并加盖印章,注明为“代章”。区安监局、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工会、区农业局、区消防大队、区工商质监局等相关人员8人在关于“5.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表上,分别签署“无意见”并签名,但均未签署时间。该签名表除安监局黄某外,其余7人均无法确认是否属于“5.22”事故调查组成员。

同年3月18日,被告区应急局作出涉诉26号批复,主要内容为: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在《“5.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对“5.22”火灾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及事故性质的认定;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在《“5.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对“5.22”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之后,案外人何飞、达州市万隆商贸有限公司根据市消防支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以民事赔偿为由将原告达州鑫源公司起诉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被告区应急局于2019年5月向原告送达上述批复后,致其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区应急局辩称在涉案火灾事故发生后,通川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明确由通川区安监局牵头调查,但未提交相关会议记录。

裁判结果

2019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达州市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关于《达州市鑫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场地所建库房“5.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区应急管理局负担。

2020年6月19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达州市通川区应急管理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