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囊非正常爆炸谁担责?

华碧

案例分享

本次我们分享一则气囊非正常爆炸导致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例,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委托参与了此次车辆气囊爆炸原因的鉴定环节,并出具了技术分析报告,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为审判结果提供了依据。


案情梳理

涉案车辆是陈先生在2006年购买的车辆,2009年的时候出过一次事故,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将车辆交由某汽修公司修理,花了近四万的修理费。保险公司出具的汽车零部件询价单显示主气袋、副气袋、气袋线圈、气袋电脑版均需要维修。

2016年,夏先生通过某市场从邓某处购得此车,为此支付购车款五万多元。

2019年,夏先生驾驶此涉案车辆时,安全气囊突然爆裂,气体发生器壳体碎片飞出击伤夏先生,夏先生当时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很不幸的是抢救无效死亡。同年法院当地法院受理此次多方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车辆鉴定

该案审理中,为了查明气囊爆炸的原因,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气囊爆炸的原因进行鉴定。


涉案车辆露天停放,外观未见碰撞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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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车辆底盘存在刮蹭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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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车辆前挡风玻璃破裂,主副气囊均起爆,安全带未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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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车辆经搭电后,仪表显示总里程数,气囊报警灯点亮,现场诊断气囊模块存在故障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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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车辆主气囊已拆卸,方向盘存在高温烘烤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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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气囊气体发生器壳体分离飞出,点火器脱落,塑料饰盖破碎,气囊袋撕裂且存在燃烧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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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车辆副气囊整体未见分离,气囊袋未见燃烧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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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回的涉案车辆安全气囊控制模块及碰撞传感器进行相关检查。涉案车辆安全气囊控制模块外壳未发现损伤,针脚完好未发现松脱。打开模块后盖检视,电路板未发现进水锈蚀、烧焦现象。

涉案车辆的主气囊、副气囊、某一零件、前碰撞传感器序列号与出厂序列号不一致,由此说明涉案车辆的主副气囊及前左侧碰撞传感器经过更换。
夏先生驾驶的车辆外观未见碰撞痕迹,说明涉案车辆并未发生正面碰撞,在这种情况下前气囊不具备起爆条件,不应该起爆;正常的安全气囊起爆时不应燃烧,不应有内部零件部件碎片飞出。涉案车辆主气囊受损严重,气体发生器壳体分离飞出,气囊袋起火燃烧,不符合安全要求,说明主气囊本身亦存在质量缺陷。

综上。依据现状,此次涉案轿车气囊属于非正常起爆。涉案车辆气囊系统经过维修,现有主气囊存在质量缺陷,涉案车辆气囊起爆与气囊系统缺陷有关。


法院判定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认涉案车辆气囊起爆与气囊系统缺陷有关。虽然涉案车辆主副气囊及前碰撞传感器(左侧)经过更换,但安全气囊控制模块是汽车生产商生产,由于缺乏安全气囊控制模块内部数据,无法对安全气囊控制模块是否错误发出点火信号进行分析论证。
并且,汽车生产商曾发布召回公告,其召回原因为因部分车辆驾驶席前气囊在展开时气体发生器壳体可能出现破损、壳体碎片飞出等情况存在安全隐患,涉案车辆也在召回范围内。据此,汽车生产商作为生产者未能举证排除涉案汽车安全气囊非正常起爆与其原厂生产的安全气囊控制模块的相关性,亦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法定免责情形,应就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涉案车辆于2009年发生交通事故后主驾驶安全气囊在某汽修店进行了更换,后夏先生买到此车发生了气囊非正常爆炸事故。
涉案驾驶员驾驶的汽车安全气囊存在未受到碰撞时即爆开及在安全气囊展开时,上述气囊的气体发生器发生异常破损,导致碎片飞出的缺陷,该缺陷与涉案驾驶员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现汽修店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自身不存在过错,故应认定汽修店安装在汽车的主驾驶安全气囊存在质量缺陷,该缺陷与涉案驾驶员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汽修店与汽车生产商均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均应向产品缺陷的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的系汽修店与汽车生产商实施的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不能充分区分各自的大小作用,一审法院认定由汽修店与汽车生产商被各自承担近六十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