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植绒厂主要负责人孙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对柯桥植绒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孙某某作为柯桥植绒厂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4月15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孙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