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某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0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某煤业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矿井存在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等重大事故隐患。8月31日,检查组联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某煤业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认定某煤业有限公司存在五项违法行为:一、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二、安全费用提取不足,2021年1至7月份各月安全费用计提额度均少于实际应提取额度;三、一级质量标准化申报资料中,生产能力、安全费用造假;四、矿井主斜井胶带输送机电控变频器至驱动电机负荷电缆未做阻燃性能检测;五、井下使用国Ⅱ防爆柴油铲运车。上述五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随后,某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

【处理结果】

2021年9月5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煤业有限公司的五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并罚款人民币34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上述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是导致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列明的十五项重大隐患之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能不能得到有效预防,关键在于落实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的行为,《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了“一案双罚”,不仅要对煤矿企业严格处罚,还要对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本案中,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严格依法处罚,推动煤矿企业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守法律底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