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移送彭某辉、袁某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关键词】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工业园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共有两个集装箱改造房。其中一个集装箱改造房内设有办公区域,现场留有销售单据、支付二维码,并储存大量疑似危险化学品;另一个集装箱改造房为仓库,储存大量外包装标有易燃等标志的稀释剂、固化剂、清漆等疑似危险化学品。经调查,两个集装箱改造房均为彭某辉、袁某欢所有。两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生产调漆成品,并将调漆成品与稀释剂等其他危险化学品售卖给汽车维修企业。行政执法人员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停止在集装箱改造房内储存危险化学品;对现场10种疑似危险化学品(共计2.089吨)进行抽样取证后依法扣押,并依法查封涉案场所。经鉴定,所有涉案化学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处理结果】

经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两个集装箱改造房紧邻工厂和居民楼,彭某辉、袁某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彭某辉、袁某欢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涉嫌危险作业罪。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时进行沟通,取得司法机关对案件移送工作的相关建议。5月28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此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8月4日,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彭某辉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8个月,判处袁某欢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5个月。

【典型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上述违法行为列入危险作业罪的适用情形之一,目的就是要加大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但如何准确理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成为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本案办理过程中,应急管理部门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取得司法机关对做好案件定性、移送等方面的专业指导意见,理顺移送衔接等程序。同时,本案中龙华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委托有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进行了认定,既遵从安全生产专业意见,又充分吸收司法建议,确保案件移送证据充分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