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移送某木质纤维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4月21日,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省某木质纤维有限公司和某人造革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领域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两家企业均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经专家确认,两家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均属于可燃性粉尘,一旦发生爆炸,将直接危及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执法人员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但4月28日晚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上述两家企业开展夜间抽查,发现两家企业在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并经复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开工生产。 

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通知供电部门对江苏省某木质纤维有限公司和某人造革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供电,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吴某、邓某龙分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5月7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宜兴市公安局。宜兴市公安局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于7月29日将此案移送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目前此案正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