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江西省金溪县琉璃乡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拥有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徐某文、方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波源村西岸组一门楼偷盗一块“甲第里”石匾,盗窃过程中石匾掉落摔断,到下洋组一门楼偷盗一块“三公旧第”石匾,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摔断和门楼整体性垮塌。两被告将摔断的石匾以2200元出售,两块石匾未能追回。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文、方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经专业机构评估,“甲第里”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3727.61元。经专家评估,两被告盗窃古建筑构件的行为,造成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310617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门楼属于不可再生的古建筑资源,门楼石匾被盗及损坏,改变了原有古建筑风貌,斩断了原有历史文化传承,损毁被盗门楼的生态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合金溪县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石匾所在地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和家庭经济条件、传统村落整体性损害程度、专家意见等因素,认定两被告承担因破坏人文生态资源所造成的损失为300000元。判令徐某文、方某平连带赔偿“甲第里”“三公旧第”门楼修复费用103539.61元及人文生态资源损失300000元,承担鉴定评估费用。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传统村落标识性建筑损毁引发的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传统村落在农耕文明传承中形成,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蕴涵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厚重的文化价值,是中华文明发展演变的实证,属于人文遗迹,其依附的历史环境要素,如塔桥亭阁、碑幢刻石等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一旦破坏难以恢复。被盗石匾及被破坏的门楼依原貌修复后其人文生态价值相较原物必有贬损,原生态传统村落风貌的完整性和历史文化传承功能已不可逆地遭到破坏。本案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被告人应承担的人文生态资源损失,为人文遗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案的依法审理使遭到损害的人文生态环境权益得到救济和弥补,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传统村落等不可再生文化遗产的自觉性,促进传统村落可持续保护,更好地留住历史传承和美丽乡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