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环保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影响报告书案

案件简介


2021年3月,根据生态环境部移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查,于都县某水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委托广州市某环保有限公司编制《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公司收取总编制及技术费8万元整。该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温预测章节预测参数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同时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地表水评价等级定为一级,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要求开展丰水期和枯水期地表水水质现状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存在重大虚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所收费用五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0万元,并对广州市某环保有限公司和编制主持人张某某进行通报批评,分别失信记分10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本案建设单位于都县某水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