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电焊工无证上岗、证件过期,多家钢厂被罚,负责人被强制刑拘

通报一:日常巡查发现一企业9名员工无证上岗,企业被罚4.8万


5月19日广东日报发布东莞市兰博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名电焊作业人员均无证上岗,在企业车间作业时,被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制止。为此,该公司被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立案调查,并被处以4.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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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凤岗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兰博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你好,请出示您的特种作业证。”


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员工郭某等9人正在从事电焊作业,一以贯之查看他们的特种作业证。但是,郭某等9名电焊作业人员均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上岗。


针对此问题,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随后,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东莞市兰博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做出人民币4.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时,若发现企业员工从事特种作业,我们都会条件反射地查看其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强调说,若发现有企业员工无证上岗的行为,首先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法给予涉事企业处罚。


通报二:对企业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据了解,去年9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情况普查,企业安全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紧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对企业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截至目前,该分局累计查处无证或特种作业证过期企业5家,处罚5家,罚款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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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三:因电焊工无证上岗,企业负责人被强制刑拘


近期,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一家企业中,因半数电焊工为无证上岗,东吴镇安监所已立案处罚,企业负责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具体情况如下视频




电焊属于特种行业,在作业时火花四溅,如果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因此电焊工持证上岗也是必备条件。2月下旬,东吴镇安监所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1名电焊工中,有6名电焊工在没有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东吴镇安监所负责人表示:

“这家金属制品企业在我们辖区里属于规模比较大的企业,由于行业特殊性,电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在当天上午发现这一情况时就立即告知企业整改。在下午进行‘回头看’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再次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但是发现企业仍然没有整改,还在违规操作。”

图片发现这一情况后,东吴镇安监所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对企业负责人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东吴镇安监所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理。据悉,该企业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通报四:3月15日,宁波鄞州区塘溪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企业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厂房内有1名电焊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上前核查。经询问,确认该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无证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塘溪派出所,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经查实,该电焊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据此对电焊工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通报五:浙江慈溪市开展工业企业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行动。针对无证焊接、切割,采取“发现即查处”的强硬手段,严惩违规动用明火作业的行为,3月下旬的半月内已相继查获5起违规作业事件,相关人员被处予3-10日不等的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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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盘点因违规电焊引发的事故


案例一:电焊工无证上岗,8人死亡!负责人入刑,17人被追责!


2020年8月8日下午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号厂房发生火灾,大量浓烟直冲天空,事故造成8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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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此次火灾的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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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原因


经消防部门调查分析,起火原因为蒋祖斌在四层电梯井口违规焊割,溅落的焊渣引燃第一层电梯井口西侧阁楼上的海绵堆垛引发火灾。


1.违规施工防护不当引发火灾。起火建筑业主在生产经营期间违法违规扩建电梯井道,组织两名无施工、特种作业资质的工人施工,在对第四层电梯井道附近裸露钢筋进行电切削(电焊切割)时,未清理周边及下方可燃物,未落实现场动火监护人及相关防护措施,未在电梯门开口处落实全封闭安全防范措施,尤其在第一层电梯井道开口处未采取围挡封闭措施,导致焊渣向周边溅落,引燃第一层电梯井旁的易燃物品。同时,施工部位位于井道,起火后形成烟囱效应,加速火势蔓延上升速度,且电梯井道在各层均有开口与楼层空间贯通,火势迅速蔓延,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2.违章搭盖扩大灾害后果。起火建筑第六层及第七层均有局部违章搭盖铁皮屋作为生产场所,增加建筑火灾荷载。其中,第六层东南角原为开敞露台,因被违章搭盖的铁皮房占用为车间,无法作为临时避难区域;同时,铁皮屋靠外墙设置,全封闭未开设门窗,直接影响建筑排烟通风,火灾发生后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在第六层大量聚集。


案例二:工地发生火灾,无证电焊工被拘留十日


2021年3月10日下午2时15分,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9号一停业建筑(原中南大酒店)发生火灾,救援人员到场看到现场有大量浓烟。经应急救援部门和警方联手扑救,火势很快得到控制。14时25分火势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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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部门现场勘察,确认起火原因系工人氧焊切割施工操作不当。据现场施工人员交代,他们并无从事氧焊工作的资质和证照,事发时,用氧割切除废旧新风管道时,溅出的火星引燃了现场堆放的泡沫导致了此次火灾。目前,武昌区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已依法对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李某、朱某、王某、刘某、张某等5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工地发生火灾,无证电焊工被拘留十日

2020年11月6日,湖北孝感市一在建工地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其中涉事焊工严某此次火灾事故中过失导致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严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目前,严某已送至孝南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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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现场画面


案例四:2021年4月14日,邱某某在未取得气焊上岗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气割操作。作业过程中,因气割产生的火星溅落至室内的建筑材料上,致使建筑材料燃烧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慈溪市公安局对邱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电焊工违规切割!董事长、安全员、电焊工等10人被刑拘!

2019年7月14日下午1时许,47岁的电焊工郭某某,在切割江汉饭店二楼冷却塔的铁架时,违规操作引发火灾,致该建筑屋顶被烧。7月15日晚,在当地警方支持下,江岸分局民警赴大悟县将郭某某抓获。现场判断为江汉饭店外立面改造引发火灾,起火部位为五层楼楼顶,燃烧物质为木材等。经过消防紧急处置,当日下午17时左右明火已经被扑灭,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饭店房顶的房顶已被烧垮。当时初步查明,起火原因系电焊工在二楼室外阳台用电焊切割铁架火星引起。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7月16日通报:“7.14”江汉饭店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事故责任调查迅速启动。10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

包括:

  1. 江汉饭店法人、董事长兼武汉合汇置业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杜某某

  2. 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彭某某

  3. 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何某某

  4. 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某

  5. 公司项目经理邓某

  6. 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杨某

  7. 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余某某

  8. 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王某某

  9. 电焊帮工韩某某

  10. 电焊工郭某某


案例六:气割前未确认即动火施工引发火灾,焊工被行拘


2019年,衢州市江山市某公司内混合材棚发生火灾,所幸救援及时,火情得以控制并扑灭。据初步调查,现场烧毁塑料彩钢瓦若干,火灾过火面积804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920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5月6日,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操作人员郑师傅未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在进行气割作业前未确认现场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即动火施工,不慎引燃排水槽内侧的塑料瓦引发火灾,属情节严重。因郑某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江山消防部门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报请公安机关对郑某做出了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