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级安全教育未填日期未签字,安全员被追责!

因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未填写培训日期

受教育人员未签字
安全员被追责!



案例一


2020年2月17日16时17分左右,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辉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万余元。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顾XX在未作放坡或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坑内作业,被突然坍塌的坍塌物砸中了头部并掩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调查,晨辉公司制定的《经开区配套管网改造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对沟槽开挖作出了放坡的明确要求,但该公司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经开区配套管网改造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放坡要求进行基坑开挖,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顾XX在基坑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坑内作业。专职安全员罗XX不在岗,未到现场进行跟踪巡查。施工现场负责人王XX未对施工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进行制止或责令改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公司对施工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员未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部分施工人员(如施工员李XX)未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中,《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既未填写培训日期,也无受教育人员签字,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事故追究责任的人员


陈XX,男,晨辉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项目经理。陈XX作为项目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督促施工人员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二是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三是对施工现场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罗XX,男,晨辉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专职安全员。罗XX作为该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履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参与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施工过程中不在岗,未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跟踪巡查;对施工现场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王XX,男,晨辉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现场负责人。王XX作为公司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未及时制止和上报,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晨辉公司对其进行解聘。






案例二


2020年9月6日2时22分许,白银市白银区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发生一起冷却水闪蒸事故,造成4人死亡(其中3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6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


甘肃宏达铝型材熔铸车间负责作业的铸造工发现铸造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后,在采取加铝饼、调速等降温方法效果不明显时,违规未及时采取终止铸造作业措施,导致铝合金棒拉漏,大量铝液进入冷却竖井,高温铝液瞬间将竖井中的冷却水汽化并发生剧烈的铝粉氧化反应,产生的混合气体体积急剧膨胀,加之冷却竖井空间相对密闭,聚集的能量瞬间释放形成冲击波,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间接原因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安全培训制度未落实,培训计划时间、内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不足,公司总经理、厂长及部分管理人员未按高危行业的要求取得金属冶炼行业的安全合格证,特殊工种持证率低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再教育规定,培训记录只有公司层面的试卷记录,且存在代答现象,车间、班组层面仅在公司教育统计表上显示为“口述”教育


新员工入职未开展事故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知识培训,未开展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培训


公司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责不清


未按高危行业相关要求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应该为安监部),公司实际设置的安委会仅由总经理、厂长和安委会副主任3人组成,副主任1人承担安委会全部日常工作,无下设专职机构


公司企管部承担部分安检职责,并与安委会之间职责划分不清,过多承担公司业务,弱化了安全监管职能


未按公司实际从业人员总量(1107人)千分之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际只配备1名安全管理人员和3名兼职考核员,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


事故追究责任的人员


李XX,当班班长兼叉车工(无证)。

未按规定对当班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对铸造工违规操作未能及时制止,对浇铸盘铝液泄漏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并果断采取正确的、综合的处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徐XX,厂长,公司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全厂的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

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生产现场长期存在的问题隐患失察,在熔铸车间主管休假期间未安排人员替代其岗位,致使熔铸车间管理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关于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如实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二、培训内容与岗位要相适应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取得相应的资格。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的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六)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知识;
(七)职业病预防相关知识;
(八)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
(九)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设立车间、班组的,前款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学校实习生的,劳务派遣人员、学校实习生应当接受同岗从业人员同等的教育培训。


三、培训学时要满足要求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

7.0.3 根据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GB/T 330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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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教育人本人要核对签名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五、要如实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的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教育培训计划或者实施方案;
(二)教育培训课件或者教育培训资料;
(三)教育培训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
(四)教育培训影像资料;
(五)考试试卷或者考核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教育和培训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还应当包括委托培训等情况。


六、相关处罚案例

  •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村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XX、胡XX、车XX三人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但该单位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0年7月30日,浙江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的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签订2020年安全责任书,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0年7月27日,浙江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
    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