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街道深圳市长盈氢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10·14”机械伤害死亡事故处罚案

2020年10月14日,福海街道深圳市长盈氢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经调查,深圳市长盈氢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对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以及冲床未安装联锁装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深圳市长盈氢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来某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以及冲床未安装联锁装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2021年2月2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长盈氢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长盈氢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来某某处以19.25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