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条人命,迟到22天的真相!

瞒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2021年3月16日17时许,网曝“武安铁矿疑似瞒报3人死亡事故”后,武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省、邯郸市要求,第一时间成立联合核查组,依据报道线索深入开展事故核查工作。经初步核查,媒体反映的情况属实。


17日晚,武安市委市政府通报:经初步核查,媒体反映的情况属实,实际有6人坠井身亡,涉事企业未报告。


“一次性补偿170万元私了”,

家属不再追究矿方一切责任。


据新京报报道,事发后,团城东铁矿相关负责人告知亡者家属,事发原因系矿工乘罐笼升井时,井筒爬梯绊住罐笼而侧翻,造成三名矿工摔下井底死亡。矿方与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补偿170万元私了”,家属不再追究矿方一切责任。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被认定较大事故等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由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该企业不顾相关要求故意瞒报,甚至还想用一次性补偿款进行私了,法律意识之淡薄,对待生命之淡漠,无不让人瞠目结舌!


6条人命,迟到22天的真相!


从2月24日事故发生,到3月17日官方正式通报,武安市冶金矿山管理局作为辖区非煤矿山企业主管单位,竟从未收到团城东铁矿上报的事故报告。


6条生命逝去,却整整被掩藏了22天!这出悲剧的背后,有太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唯愿逝者安息,惨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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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称,事件曝光后,武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河北省、邯郸市要求,第一时间成立联合核查组,依据报道线索深入开展事故核查工作。经初步核查,媒体反映的情况属实。


涉事企业为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团城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4年该矿由冶金矿山集团移交给个人经营。该矿生产规模10万吨/年,开采矿种为铁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均在有效期内。2018年底停产至今。


据对该企业相关人员讯问调查,2月24日12时左右,吴某带人查看井下环境,在升井过程中导致6人坠井身亡。事故发生后,企业未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目前,邯郸市政府已成立事故调查组,涉事企业相关人员已被控制,事故调查正在紧张进行,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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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和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和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与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及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以及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及其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遇有突发事故及时上报,
能够为应急救援赢得宝贵时间。
关于事故上报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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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生产事故发生,

作业前应做好检查和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