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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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9年9月18日,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市上虞舜联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两名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重氮化工艺作业,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6月25日,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前进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许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于2018年6月24日错过复审已失效,也未重新考取新证,但该公司仍安排其于2019年5月27日,6月7日进行管道焊接作业,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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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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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等11大类。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按照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在实际工作中,因无证上岗引起的事故屡见不鲜。从事生产、作业及现场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要有安全意识,始终秉持安全责任重如山的理念,严格遵守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