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典型事故案例】湖北当阳“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破裂事故

 

2016年8月11日14时49分,湖北省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在试生产过程中,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企业命名的产品名称,是一种差压式流量计,以下简称事故喷嘴)裂爆,导致发生一起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造成22人死亡,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13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安装在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事故喷嘴是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劣质产品,其焊缝缺陷在高温高压作用下扩展,局部裂开出现蒸汽泄漏,形成事故隐患。相关人员未及时采取停炉措施消除隐患,焊缝裂开面积扩大,剩余焊缝无法承受工作压力造成管道断裂爆开,大量高温高压蒸汽骤然冲向仅用普通玻璃进行隔断的集中控制室以及其他区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调查发现,事故喷嘴供应商昂戈力公司在明知自身不具备生产高温高压设备资质和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制造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劣质事故喷嘴,并伪造产品检测合格证。其生产的事故喷嘴安装需将管道本体割开并与管道进行焊接,造成了两圈异种钢焊接缝,焊缝最薄处有效厚度仅1-2mm,远低于规范要求的21.2mm,且焊接接头还存在未焊透、未熔合的情况,焊缝有效承载能力远远不能满足高压主蒸汽管道强度要求。华强化工集团(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级单位)的设备采购负责人收受设备供应商昂戈力公司的贿赂,对其相关资质不进行审验,对其生产能力不进行实地考察,对采购的产品不进行市场询价,对产品的质量不进行验收把关,致使劣质产品被安装在高温高压管道上使用。

 

▲爆炸事故现场

余某某,时任华强化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矸石发电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张某某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在华强化工集团任物资采购部副部长,时任华强集团公司旗下华强新型建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李某某,时任昂戈力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产品生产、销售等工作。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案例解析

安全设备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否及时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生产实践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控,严格把关采购、安装、使用、检修等关键环节,对于一些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的工艺和设备,必须及时淘汰,禁止使用。

本案例中,事故喷嘴生产单位在明知不具备生产资质和条件的情况下,制假售假,蔑视法律;事故单位采购负责人,为了自身利益,收受贿赂,任凭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生产关键环节,这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草菅人命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下面是两则企业因安全设备设施不全、未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而受到处罚的执法案例。

典型执法案件

01

2018年10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原大鹏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施尔洁生物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周转仓和使用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楼危险化学品周转仓可燃浓度气体报警器未经第三方机构检测,未能提供检测报告,且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警报装置未安装在人员值守处;三楼配液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现场电器开关电线裸露。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未安装在人员值守处

 

三楼配液间现场电线裸露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制作下发了《现查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据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1月22号,原大鹏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

2017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原玛纳斯县安监局发现新疆天电工贸有限公司加油站加油机和油库内安全设施不完善、管路老化开裂2017年6月1日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1-3月份安全设备设施检查台账检查人一栏全为代签4月以来无站内安全设施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制作下发了《现查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据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