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处理危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典型事故案例】

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 较大爆燃事故

 

2019年3月31日7时12分左右,位于昆山开发区雄鹰路66号的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数控机床(简称CNC)加工车间北墙外堆放镁合金废屑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186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CNC加工过程中使用了用超量水稀释的切削液,混有切削液的镁合金废屑经过滤分离,堆放在集装箱内,镁合金废屑与切削液中的水发生反应生成氢气,同时放出热量,因堆垛堆积紧密、散热不良,热积累形成高温;高温进一步导致氢气、镁合金废屑等的爆发式喷射;受集装箱空间所限,喷射而出的氢气无法及时散逸,在堆垛附近空间形成氢气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物,遇高温热点(火源)发生爆燃,并在冲击波作用下,镁合金废屑在集装箱外形成二次爆燃,爆燃的冲击波夹带着燃烧的镁合金碎屑冲入对面的CNC加工车间,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发现,这次事故的破坏源来自位于CNC加工车间北墙外13m处,3个集装箱中的一个,该集装箱用于放置镁合金碎屑。3个集装箱于2014年由公司放置在该处,并于2015年起擅自用于存放镁合金废屑(此前镁合金废屑被放置在厂区外围空地上的铁皮棚内),汉鼎公司每天产生镁合金废屑约350kg,事故前最近一次清理镁合金废屑的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爆炸发生时,已累计堆放10天,推算总量约3.5吨。企业管理人员对镁合金废屑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中介公司提交安评、环评报告后,均未认真阅读相关报告,未采取科学的安全管理措施;企业违规稀释切削液提升水含量配比,使得镁合金废屑含水量增大,同时未在存放镁合金废屑之前有效控制废屑含水量;公司定期清运镁合金废屑的管理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

陈某贤,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潘某文,汉鼎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廖某锋,汉鼎公司安环处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及环保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被批准逮捕。

案例解析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由于危险物品具有危险性大、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特性,必须加强安全管理。

首先,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对保证有关危险物品的活动的安全至关重要。其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一切足以保障危险物品安全的相关措施。事实证明,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可能做好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所涉及危险物品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人员。

本案例中,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无视镁合金碎屑的危险性,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废弃危险物品进行管理,随意堆置、不及时清运导致了事故发生。

 

下面是两则典型的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采取可靠安全管理措施而被处罚的执法案例。

典型执法案件

 

案例1

2016614日,原深圳市南山区安监局对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未采取安全监控和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

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违法行为展开立案调查,最终,原南山区安监局于2016627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16524日,原深圳市龙华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瑞祥达陶玻原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法储存松节水(2090kg)、硝酸(6000ml)等危险化学品,同时,其储存场所电气设施、设备不防爆且未采取防静电、防泄漏和监测监控等安全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

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违法行为展开立案调查,最终,原龙华新区安监局于2016628日,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