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最高罚237万!新一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曝光......

近日,又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被集中曝光,部分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其中深圳一加油站因未依法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被罚款超过50万、中建八局因发生高处坠落事故被罚237万,特对此进行汇总警示。(数据来源广东深圳应急管理局、江苏各市应急管理局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现将第六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深圳市锦绣加油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0年9月3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锦绣加油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深圳市锦绣加油站有限公司的汽油(共47.11吨,危险化学品名录序号1630)进行扣押。2020年10月26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汽油47.11吨(合计市场价约35万)及违法所得426.18元,并处以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深圳市盛隆兴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案

  2020年9月24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盛隆兴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该公司3楼喷油房1处照明灯线路不防爆)。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0月29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深圳市鑫达辉软性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危化品存储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0年10月9日,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鑫达辉软性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药剂仓(酸)入门左侧处存放360Kg双氧水,入门正前方处存放270Kg硫酸,双氧水包装桶和硫酸包装桶均为满桶,双氧水堆垛与硫酸堆垛间隔距离约11cm,不符合国家标准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4.8条(双氧水和硫酸可以配存,堆放时至少隔离2m)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1月23日,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4.深圳市恒鑫威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类违法行为案

  2020年8月12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恒鑫威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在有限空间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工矿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10月12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罚款2万元,合并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李某某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0年11月16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福民社区悦兴路45号雅尔工业园执法检查时发现,雅尔工业园二房东李某某未依法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1月27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李某某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6.罗湖区东晓街道“4·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处罚案

  2020年4月30日8时50分许,罗湖区东晓街道太白路与东昌路交汇处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工地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刘某死亡。经调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依法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刘某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也未如实记录对刘某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长和内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和施工方案对刘某坠落的结构柱预留洞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引发此起事故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2.瞒报和谎报事故;3.破坏事故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王某某作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负责人,事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实际负责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发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引发此起事故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郭某作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事发项目执行经理,事故发生后,组织安排相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情况,存在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魏某作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事发项目专业工程师,事故发生后,魏某组织安排工人清洗事发现场血迹,并安排工人在刘某坠落的结构柱预留洞周围安装定型化防护栏,存在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年11月13日,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处以2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处以 12.5203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事发项目执行经理郭某处以18.99575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事发项目专业工程师魏某处以 8.050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蛇口街道海境界家园二期工程“6·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处罚案

  2020年6月2日11时10分左右,在南山区蛇口街道海境界家园二期工程C栋,江苏恒卓建设有限公司工人在进行中央空调冷却水管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万元人民币。经调查,江苏恒卓建设有限公司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冷却水管安装专项方案,未实施可靠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冷却水管吊装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上下交叉作业的违章行为;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恒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某,作为该公司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该起事故中,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工人的违章作业;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区经理常某某,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该起事故中,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央空调冷却水管安装单位作业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工人的违章作业;对中央空调冷却水管安装单位进场作业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赵某某,作为该公司在海境界家园二期工程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020年10月28日,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区经理常某某处以3.6731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赵某某处以3.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30日,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江苏恒卓建设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江苏恒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某处以2.46324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民治街道华侨城创想大厦“5·19”坠落死亡事故处罚案

  2020年5月19日19时30分许,民治街道华侨城创想大厦项目内一名广告安装工在安装围栏喷绘布时,不慎从约1.8米高的门式钢管脚手架上坠至地面受伤,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6月8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43万元。经调查,深圳市诚信宇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告安装施工过程中未监督、教育广告安装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深圳市诚信宇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项的规定。

  该起事故中,深圳华侨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建筑包装(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和人员及时整改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0年10月14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深圳华侨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诚信宇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处以1.9074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3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诚信宇实业有限公司处以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各相关单位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各区、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


江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气瓶压力表损坏,经限期整改后,问题回潮。

2. 车间内安全通道标线已磨损,左侧通道被占用。

已采取措施

责令该单位停产整顿


1.气瓶压力表损坏,经限期整改后,问题回潮。

图片.png

图片.png

江苏某控制设备厂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气瓶未设置防倾倒装置。

2. 登高作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

已采取措施

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

图片.png

图片.png

江苏某印花有限公司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生产车间货物堆放过高,缺少防倾倒护栏。

2. 生产车间杂乱,安全逃生通道不畅通,缺少消防器材,未张贴消防警示标识。

3. 生产车间油墨、颜料堆放混乱,无专管区域。

已采取措施

已对该单位进行约谈,并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

图片.png

图片.png

江苏某带钢有限公司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平板机上方灯具使用电线承重。

2. 成品车间坑池未安装防护栏。

3. 分拣车间北侧一配电箱缺失箱盖,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已采取措施

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该单位立案处罚。

图片.png

图片.png

江苏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生产车间气瓶未安装防倾倒装置

2.生产车间物资堆放杂乱,电动车违规停放;

3.车间员工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正在进行焊接作业

已采取措施

责令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针对员工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证进行焊接作业的违规行为,已经立案调查。

图片.png

江苏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二次用电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箱老化腐蚀;

2.生产车间配电箱混乱、未穿管,距离气体管道距离过近。

已采取措施

责令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针对该企业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规行为,已经立案调查。

图片.png

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建档、备案;

2、环氧乙烷罐区现场未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

3、环氧乙烷卸车西侧架空管道未设置限高标志;

4、企业未配备空气呼吸器、重型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5、企业配置的两套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均无法正常开启等。

已采取措施

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暂时停产停业并限期整改,但企业消极抵抗,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市应急局通知供电部门对该化工有限公司采取停止供电的强制措施。

图片.png

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3、未按规定制定有限空间应急预案,未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毒面具、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

4、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已采取措施

责令企业限期完成整改,拟立案进行处理。

图片.png

江苏某铸件厂

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起重机械吊钩保护扣缺失;

2、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电瓶车充电现象;

3、生产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通道;

4、生产作业场所存在休息的床铺;

5、配电箱箱盖缺失。

已采取措施

1、责令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2、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起重机械。

图片.png

江苏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2.车间入口西侧尖锐的废料未及时清理,入口西侧液压油未设置防渗漏托盘;

3.车间内17个配电箱箱门未保持关闭,进线未穿管,进线导管管口未高出基准面,箱门缺少PE连接线,配电箱未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箱内存在充电器等杂物;

4.氩焊车间内拖线板电线绝缘层破损,现场地面临时用电线混乱未设置防护盖板,临时用电线长度过长,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吸烟;

5.车间西南侧砂轮机朝向过道未设置挡板,砂轮机缺少防护罩、工件托架、档削板等防护装置。

已采取措施

责令该单位限期将上述隐患整改完毕。

图片.png

江苏某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存在的主要问题:

1.车间内金属外壳的工业风扇的电缆线缠绕在金属物上;

2.车间内一台风扇的电线未用绝缘胶带包缠;

3.车间内有一部手机放置在配电盒上充电。

已采取措施

1、所有生产线悬挂式工业风扇全部穿护管,共整改11台。

2、工业风扇更换电源线,穿护管。

3、公司下发车间内不准手机充电的通知。

图片.png

什么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违反《安全生产法》将带来什么后果?

请对照自查

类别

违法情形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

生产

投入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制度

规程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作业

安全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作业

安全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隐患

排查

治理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

危险

源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

救援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

管理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