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废气超标排放,这两家企业合计被罚130余万元!(附:常见八类VOCs违法排放行为及处罚条款)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社会公布《济宁市2020年生态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有关VOCs废气超标排放的案例,违法的两家企业均受到了数十万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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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9日,生态环境部下发了《关于对蓝天保卫战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开展远程监督帮扶的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进行排查,发现曲阜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高挥发性油墨,印刷工序未密闭,车间内异味强烈废气治理仅使用一级活性炭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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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工监测,外排VOCs废气超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11.6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64万元罚款。

案例2 某化工企业超标排放VOCs废气案


2020年7月18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对蓝天保卫战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开展远程监督帮扶的函》提供的线索,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检查任城区某化工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用三甲胺、盐酸等原料生产饲料添加剂,废气治理设备简陋,现场异味刺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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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工监测,外排VOCs废气超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24.2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70.75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升级改造废气治理设备,确保达标排放。

编者记



对于VOCs违法排放的行为,各地都已形成了“零容忍”的态度。其实,各地政府在往年的一些执法行动中,处罚起来也毫不含糊。

早在2017年,第三批7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进驻天津、陕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贵州7个省份并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VOCs督查后,就对4600人进行了问责,立案处罚8687家企业,而且还开出了总计超过3.6亿元的巨额“环保罚单”。


企业不仅要算成本账,更要算“生态账”“发展账”,未安装废气治理设备、安装废气治理设备形同虚设这种歪风不可长有业内人士表示,违法就必须要受到处罚,需要让排污企业承担更高的经济代价。但企业也要认识到,环境执法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处罚,而在于让企业、社会有主动守法的意识,营造不愿违法、不想违法的氛围。

附:常见八类VOCs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


第一类: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第二类: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第三类: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a)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第四类: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第五类: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六类: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三)项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七类: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适用处罚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即将出台)第六十九条【违反台账记录(按日计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

(二)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第八类: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适用的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二项: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