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近日,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这是消防设计审查职能从消防部门转移到住建部门后的例行法规修订——2019年4月23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草案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9个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本次新的部门规章出台,主要意义在于职能划转后的法规匹配,顺便完善一些管理的细节,把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责任予以明确,其前身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其主要变化或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门职能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消防设计审查范围略有变化。原公安部106号令中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场所,在《新规》中一律予以保留,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等同于原来的消防设计审核)。但是额外新增(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也就是说,对54m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要求更高。

三、增加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在消防验收环节增加“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的内容。

四,简化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精简证明事项的要求,减少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消防设计审核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无需提供。

——消防验收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无需进行提供,但是须提供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这是因为实际竣工图往往与设计审核图纸有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