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 适用范围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4 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4.5 应急响应终结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

  6.3 物资、经费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 有关部门职责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制订与解释部门

  7.3 预案的实施时间

  7.4 名词术语

  8、附录

  8.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总则

  1.1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规 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四川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 定》(国发〔2004〕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突发 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川府发〔2005〕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 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工作原则,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4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行政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99人,无发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成立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或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 对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兼任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 挥长,相关省级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2.1.2 组成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 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畜牧食品局、省水产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 都海关等部门组成(组织机构图见图1)。

  2.1.3 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5)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2.1.4 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

  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项目的核准、备案与管理,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省经委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

  省教育厅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

  省财政厅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卫生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对重大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畜牧食品局负责组织对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畜禽防疫、检疫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水产局负责组织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会同成都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成都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1.5 办公室

  2.1.5.1 组织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应急指挥部成立后,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主任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省食品药品监 管局及相关部门抽调。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1.5.2 职责

  (1)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 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 监督部门。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省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省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专家库;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协调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 急准备、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畜牧食品局等相关部门作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参与部门要制订符 合本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或保障预案;牵头或者协助、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的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保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可参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2.4 专家组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全省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 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

  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畜牧食品局、省粮食局、省水产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职责 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监测,承担责任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工作以及发生在省外、境外有可能对我省 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和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州)、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 告、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确定信息来源与程序,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监测 信息的畅通。

  3. 2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畜牧食品局、省水产局、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 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预警预防

  省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要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 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省(市)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实施食品安全预警。

  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领域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省畜牧食品局负责畜禽产品和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省水产局负责水产品及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省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预警信息。

  省商务厅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酒类产销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省质监局负责食品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省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省卫生厅负责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 建立通报制度

  3.2.3.1 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对两个以上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事故危害严重,对其他省(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5)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2.3.2 通报方式

  (1)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2)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并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及有蔓延趋势的市、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市(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通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报省人民政府。

  3.2.4.3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或指定部门及时通报省港澳办、省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3.2.3.4 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省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报道要客观真实,不得恶性炒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3.2.4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5 应急准备和预防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启动相应预案的准备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重大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报告制度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及其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对两个以上市(州)级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事故危害严重,对其他省(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5)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餐饮企业和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重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不同,由高到低,分为Ⅰ(特别重大)级、Ⅱ(重大)级、Ⅲ(较大)级、Ⅳ(一般)级4级应急响应。高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其中,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省人民政府视情况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州)人民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全力以赴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理能力的,报请国务院增援。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市(州)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市(州)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州)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市(州)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市(州)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当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市(州)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响应。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州)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 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州)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 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州)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 作。

  (3)市(州)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州)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州)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加强对市(州)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省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置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县(市、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响应。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市、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 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市、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 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 作。

  (3)市(州)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响应。加强对县(市、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或Ⅱ级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省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订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协调实施。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报国家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 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4.4.1 事故调查处理组

  4.4.1.1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畜牧食品局、省水产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

  4.4.1.2 组织协调当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4.1.3 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4.4.1.4 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4.2 医疗救治组

  由省卫生厅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4.3 专家咨询组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4.4.4 综合组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4.4.5 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省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

  4.4.6 新闻报道组

  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 对外报道并视情况通过省外办、省港澳办、省台办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 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舆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较大(Ⅲ)、一般(Ⅳ)食品安 全事故的新闻报道,由市(州)以下新闻主管部门按以上原则进行。

  4.5 应急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 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 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总结报告报省人 民政府,同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工作的措施并抄省级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省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 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 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经省应急指挥部或省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6.2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农业、商务、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畜牧、水产和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专家组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救援(护)、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救援(护)、技术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 处理工作。

  6.3 物资、经费保障

  6.3.1 物资储备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的物资供应。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 医疗器械、消毒器具、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及应急实际工作所需的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等。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 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6.3.2 经费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共同管理,以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公布 报警电话,正确引导消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应急处理水 平和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本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同 意;市(州)、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需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对演习演 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5 有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部门积极做好应急处 理特种物资储备。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人员以及鉴定、救护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事发地的交通管理工作。外事 部门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向相关国际组织通报情况,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应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和奖励。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预案管理

  预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

  7.1.2 预案的更新、备案与评审

  预案的实施与管理要进行备案,每年进行一次可行性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要更新:

  1?机构或人员变动较大,影响了预案的实施;

  2?出现新的食品安全事故症候,应予以补充;

  3?其他原因,预案需更新。

  7.2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结合食品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川食安委〔2004〕3号文)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