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维权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业病职工权益方面有哪些法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劳动者发现自己患有职业病,该如何维权?



去人社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可获工伤保险赔付,如果单位未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怎么鉴定工伤?




如果已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去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对于疑似职业病职工,应给予哪些待遇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应当包括:工作场所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费用、健康损害体检费用、实验室检查费用、诊断性治疗费用及住院费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依据: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

(一)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二)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

(三)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四)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怎么办?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首次鉴定。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首次鉴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