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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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绿色低碳已经成为衡量企业综合实力的标准之一。为了推进国内企业绿色转型,我国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2月8日正式施行。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也对企业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作了相关要求。



一、生态环境部要求


《管理办法》围绕环境信息披露主体、披露内容、披露时限、罚则等内容展开,严格落实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保障环境信息披露的有效执行。


(一)
披露主体

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企业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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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披露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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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披露以上八类环境信息(如图2)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企业类型

披露内容

上市公司

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发债企业

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

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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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三)
披露时限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四)
罚则

企业违反《管理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
2.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3.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二、证券监管要求
(一)
证监会


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中,对企业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环境和社会责任”章节应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以下主要环境信息:
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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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披露其他环境信息,若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环境信息核查机构、鉴证机构、评价机构、指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环境信息存在核查、鉴定、评价的,鼓励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二)
深交所


深交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中,对企业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应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社会责任报告应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给出了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应当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履行下列环境保护责任:
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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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者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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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火力发电、钢铁冶炼、水泥生产、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述(如图6)第1至7项所列的环境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


此外,《规范运作》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在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或者其重要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公司在报告期内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应当说明后续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如相关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者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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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


2022年2月18日,证监会在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关于推进制度开放,加快完善中国责任投资信息披露标准及评价体系的提案》答复中表示,高度重视引导上市公司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信息披露为抓手,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要求。


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持续优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有关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更加重视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