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有多份保险时安责险如何赔偿?

转载:

道路交通运输车辆的所有者等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通常简称为“交强险”),可以自由选择一定保险数额的商业性质“第三方责任保险”(通常简称为三者险)。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也会投保安责险。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这三个保险应按何种顺序进行赔偿呢?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9日,李某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在某路段行驶时,将同方向行驶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造成人员受伤住院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为:刘某无责任,李某负事故的全部任。

刘某被送至涉县医院住院治疗274天,共花去医疗费251392.64元,购买辅助器具支出5200元。2020年5月26日的司法鉴定意见为:1.刘某伤残等级为一级……刘某支出鉴定费2800元。

李某驾驶涉案车辆的主车,登记车主为邯郸某运输公司,挂车登记车主为河北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李某垫付医疗费1万元,河北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垫付各项费用共计53000元。主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保险限额为122000元;主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份,承保限额为100万元。涉案车辆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该保险条款特别约定投保本保单车辆须投交强险及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出险后须在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先行赔付。每次事故免赔额100万元,赔付比例90%。每次事故造成第三者的损失金额在扣除100万元或被保险人从其他保单(包括不限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等)中获得的赔偿额之和,两者以高者为准,按照90%进行赔付。

法院:在交强险、三者险赔偿后再由安责险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某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刘某的损失中,财产类费用:李某电动三轮车酌情认定为2000元。医疗费类费用:医疗费251392.64元,营养费6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700元,合计为271912.64元。伤残类费用:残疾赔偿金536070元,误工费272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302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暂按5年计算,为210575元,以后发生可另行主张。交通费为5480元,辅助器具费为5200元,精神抚慰金结合刘某伤残等级及事故责任比例酌情认定4万元,鉴定费2800元,已实际支出,应予认定。合计为890425元。综上,刘某的损失共计1164337.64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刘某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进行赔偿122000元后,剩余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00万元,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42337.64元。刘某请求其他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426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刘某20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刘某1万元(已履行);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刘某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刘某100万元;在安全生产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刘某42337.64元。刘某在取得上述赔偿款后,返还河北某运输公司垫付款530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3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4民终429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