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信保对中电建、中能建的保险赔付看海外项目业主的信用风险

宋玉祥

【导读】持续两年的新冠疫情重创了世界经济,对海外项目东道国和私人业主的收入造成了严重影响,导致海外项目业主的财务能力普遍下滑,推高了海外项目业主的信用风险,个别海外项目上已经发生了海外项目业主的信用风险事件,特别是在海外融资项目上,这大幅增加了我国对外承包企业的工程款回收风险。为此,本文以近期中信保对中电建、中能建的保险赔付为例,剖析海外项目业主的信用风险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以供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参考借鉴。 

一、信用风险的概念和分类

信用风险是源于银行业的一个概念,传统上是指借款人还款违约的风险,后来通指交易对方不履行到期债务的风险,所以信用风险通常又称为违约风险,通俗而言,就是做出了承诺而不兑现。

具体到国际工程行业,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承包商的主要义务是按时、保质完工并向业主交付合格工程,业主的主要义务是向承包商按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因此,海外项目业主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拖欠、少付甚至不付承包商的合同款项。

根据海外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不同性质,海外项目可以分为主权性项目和商业性项目,与此相应,海外项目的业主可以分为东道国政府直接设立或为之提供付款担保的业主,这类业主的付款违约可能构成主权信用风险;另一类为非东道国政府设立、东道国政府也未提供付款担保的业主,这类业主即商业性业主,无论其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相应地,这类业主的付款违约风险即为商业信用风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作为我国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其承保的风险总体而言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政治性风险,另一类是商业信用风险。例如,中信保的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以下简称“特险”)产品承保的风险类别如下:

中信保短期出口特险之买方违约保险承保风险表 

承保风险

商业风险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买方单方面解除合同;

买方恶意变更合同;

买方拒绝付款。

政治风险

指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汇兑货款;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货物进口或撤销进口许可证;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影响货款支付;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被禁运或制裁;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来源:中信保官网,有微调。

此外,对于国际工程项目,如果从投资端考察,投资人也可能面临来自于东道国政府的信用风险,特别是对于特许经营项目来说,例如东道国政府对于外国投资人的主权违约、外汇禁兑以及对其财产的征收征用等。出于符合文题的需要,本文只考察在国际工程承包端承包商所面临的来自于项目业主的信用风险,而不考察在投资端投资人所面临的来自于东道国政府的信用风险。 
二、中信保特险赔付所暴露的海外项目业主的信用风险问题分析
近期海外项目业主的信用风险事件频发,给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带来了较大被动,未投保信用保险的项目还可能面临较大的损失风险。以中信保对中电建、中能建的保险赔付事件最为典型:
1. 中电建赞比亚下凯富峡水电站项目保险赔付案
2021年5月,中信保就赞比亚下凯富峡水电站项目向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电建国际”,原承包主体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款5723万美元。该项目由电建国际承建,是赞比亚重点民生项目,于2016年1月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建设接近尾声。中信保为该项目分别出具了中长期出口买方信贷保单和特定合同保单。其中,中长期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承担了银行无法回收贷款资金的风险,特定合同保险承担了承包商无法按时收到工程款的风险。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的冲击,赞比亚长期累积的债务问题与疫情交织,导致该项目工程款的支付遇到困难、业主拖欠支付。在此情况下,电建国际于2021年1月向中信保提出了保险索赔,中信保进行了理赔。(信息来源:中信保官微和电建国际官微)
2. 中能建海外项目保险赔付案
2021年12月,中信保第一营业部、项目险保后理赔追偿部与中国能建国际集团(简称“能建国际”)举行了特险赔款仪式,中信保在2021年对中能建葛洲坝国际公司(简称“葛洲坝国际”)海外项目的理赔金额总计已超过4000万美元。(信息来源:能建国际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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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途径获得的信息,下凯富峡水电站项目的业主为赞比亚国家电力公司下属的下凯富峡水电站开发有限公司,可归类于准主权实体,所以业主违约拖欠承包商的工程款属于准主权信用风险事件;能建国际和葛洲坝国际未披露中信保为之赔付的具体项目名称,但所涉项目既可能属于主权或准主权项目,也可能属于商业性项目,所以业主违约拖欠葛洲坝国际的工程款,可能属于主权(准主权)信用风险事件,也可能属于商业信用风险事件。
对于海外工程类项目,中信保可以提供多种信用保险产品,中长期类的有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再融资保险等,短期类的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或特定合同保险等。在上述两个典型案例中,中信保向电建国际和能建国际的保险赔付,大都基于短期类的特定合同保险。
中信保的特定合同保险产品承保的是海外项目业主(买方)的信用风险,主要是付款风险,它既可适用于现汇工程项目,也可适用于短期融资工程项目,保险期限通常不超过2年。特别是用于海外工程款延付项目上,中信保的特定合同保险产品的作用尤其突出: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可利用中信保出具的特定合同保险这一收款保障做特险融资。
从中信保对电建国际和能建国际的保险赔付案来看,不仅是海外工程款延付项目所面临的业主违约风险大幅增加,而且,即使是业主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的现汇工程项目,如业主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的项目,承包商也存在工程款不能及时、足额回收的风险,例如在财政拨款不能按时到位或者业主融资中断的情况下。可见,疫情时期我国对外承包企业面临的海外项目业主的信用风险陡增,这应该引起我国对外承包企业的高度重视。 
三、关于防范海外项目业主信用风险的应对措施建议
对于海外项目业主的信用风险,特别是在新冠疫情导致海外项目业主的财务能力和信用级别普遍下滑的形势下,笔者建议我国对外承包企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有效应对:
1. 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有助于我们揭示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防控措施。就应对海外项目业主的信用风险而言,对于现汇工程项目,应重点查明项目的开发权落地和许可批文获取情况,以及建设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外部融资)的落实情况;对于垫资或融资项目,除了项目的开发权落地和许可批文获取情况外,还应重点查明项目的商业模式和收益保障,以及业主提供的付款保障或担保情况。
2. 做好融资模式的策划和选择
在海外工程项目上,以借款人的不同为区分标准,项目的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和卖方信贷(seller’s credit),买方信贷是以买方(业主)为借款人的信用贷款,卖方信贷是以卖方(承包商)为借款人的信用贷款;在融资实践中,海外能源电力和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还常用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模式,在项目融资模式下,借款人是项目公司,即业主,而非承包商,所以也可纳入宏观意义上的买方信贷一类。
根据上述分类,建议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在开发海外工程项目时,尽量争取采用买方信贷而不是卖方信贷的融资模式,个别条件非常好的项目除外。
3.在卖方信贷融资模式下,要求业主提供强度足够的付款保障
近来的国际工程市场上,海外项目业主要求承包商采用卖方信贷模式提供融资的情形越来越多,不论是中长期融资还是短期融资,特别是提供短期垫资或过桥融资的要求。在这种卖方信贷模式下,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应特别注意,要求业主提供强度足够的付款保障或担保,这一方面关系到未来工程款的收款安全,另一方面也影响到我国对外承包企业以应收账款转让模式(有时也视情况称为“福费廷融资”或“保理融资”)进行融资的可融资性。
4. 对于交易条件很差的项目,要有放弃项目的决心和意志
在国际工程市场受新冠疫情影响大幅萎缩、靠谱市场机会大幅减少的情况下,对于市场开发人员跟踪的项目机会,企业管理层做出推进项目的决策较为容易,也更受市场开发部门的欢迎,而做出放弃项目的决策是很痛苦的,也容易打击市场开发部门的积极性。但是,对于交易条件很差的项目,企业管理层面对项目的高风险应具有放弃项目的意志和决心,以防项目在获取后发生颠覆性的风险,导致不可承受的损失,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来说。
例如,如上所述,海外项目业主近年来普遍提出了要求采用垫资延付模式,即由承包商垫付工程款的要求,以此作为将项目授予承包商的前提条件,但在垫资延付模式下,很多海外项目业主提供的付款保障或担保强度很弱,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在此类项目上面临的工程款收款风险很大。在海外垫资延付工程项目上,笔者近期遇到许多海外项目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担保方案,这些担保方案如:
(1)项目收益权(如电费收费权)质押;
(2)项目公司股权质押;
(3)项目资产抵押+收益权质押;
(4)项目资产抵押+收益权质押+项目公司股权质押;
(5)项目资产抵押+项目公司股权质押+担保强度很弱的股东(母公司)担保等。
在笔者看来,以上述担保条件为基础的垫资延付要求,对于新开发建设项目来说大部分都不具备可接受性:一方面,上述担保条件对于未来工程款的收款保障程度是不够的;另一方面,上述担保条件对于中信保来说大多不具备可保性;此外,上述担保条件下的项目大多也不具备可融资性。
在业主提供的付款保障或担保条件强度不够的情况下,如果同意海外业主采用卖方信贷模式提供融资,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将不得不动用自身资产、信用对融资担保进行增信,这将导致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就融资还款义务向银行进行责任兜底,对我国对外承包企业而言形成“表内”负债,其融资也就变成了表内融资,除极个别好项目外,这是我国对外承包企业通常所不能接受的。因此,对于这类海外项目,企业管理层应具有否决和放弃项目的决心和意志。
5. 对于条件好的项目,如果海外业主不具备开发能力,可跟业主商谈转换合作模式
如果目标项目条件较好,例如项目的预期收益好、收益安全保障程度好(例如项目公司与产品/服务承购方(off-taker)签有照付不议的购售电协议、供热协议、供水协议,且承购方的信用等级很高,或者有信用等级很高的第三方提供了付款担保,如主权财务担保等),在此类项目上,假如业主因自身条件不够而无力将项目开发成功(例如项目发起方项目经验不够,或者项目所处领域非其主业,或者其没有财务能力提供自有资本金等),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可与项目发起方商谈转换商业模式,以“开发权收购+投融建营一体化”的模式获取和运作目标项目,即先向项目发起方收购项目公司的控股股权,然后利用我国对外承包企业的项目开发、投融资和建设实力,以“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继续开发建设项目,这种项目运作模式已经被多个成功运作的海外项目所证明,特别是对于我国投融资能力和建设能力都较强的中央企业来说,尤其适合采用这种项目运作模式。
6.对于业主信用风险已经发生或将不可避免地发生的项目,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应采取措施及时止损
对于业主信用风险已经发生或将不可避免地发生的海外项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止损是我国对外承包企业需做出的理性选择。例如,在海外现汇工程项目上,如果业主的建设资金断流(如政府财政拨款不到位或者业主的融资中断),且较长时间未能恢复,那么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应检视承包合同的规定,放慢工程实施进度,甚至停工,并将放慢实施进度或停工的措施与理由事先通知业主,而且可向业主进一步提出索赔,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的索赔。
而在海外垫资延付工程项目上,如果业主提供的担保发生了不利于承包人的重大变化,例如为业主付款提供母公司担保的大股东财务状况恶化甚至进入破产程序,则我国对外承包企业也可放慢工程实施进度,甚至停工,以及向业主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可要求业主相应补充额外担保;在业主不能提供额外担保以恢复到先前担保强度的情况下,则建议我国对外承包企业行使合同终止权以终止承包合同、退出项目,并进行合同清算和追究业主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