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共损条款浅议

说到小额共损,我们不得不先来认识一下共同海损。对于做航运的朋友来说,共同海损是一个陌生又熟悉的存在。说陌生,是因为它不常发生而且制度复杂;说熟悉,是因为经历过它的人都会印象深刻,是那种经历一次就希望彼此相忘于江湖的体验。


何谓共同海损?

中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看完一头雾水?什么叫特殊牺牲,什么是特殊费用?举例说明:满载货物的船舶在大洋上失去动力并发生倾斜,为调平船舶而把部分货物抛入海中,这被抛弃的货物就是特殊牺牲;雇佣拖轮将船货拖至避难港,拖带费用就是特殊费用。


小额共损的产生背景

作为一种古老的海事法律制度,共同海损(下文统一称为共损)分摊的精神其实是很朴素的公平原则,就是受益方一起分摊为大家的共同利益而牺牲掉的损失和费用。只是很遗憾实现这种公平的过程有些复杂。根据该制度,正常的共损分摊包括:宣布共损、与货方取得联系、交货前取得担保、评估各方分摊价值、理算、向各方获取分摊等。如果相关分摊方有任何不配合,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各种波折。尤其像集装箱船,通常货主众多,要完成前述环节甚至要花费好几年时间。


如此复杂的程序,对于共损金额不大的案子,就会出现以下不和谐音:


1.对船东来说:耗时太长,分摊回来需要太久;交货前取得担保可能会耽误船期;还可能会影响与租家及货方的商业关系;

2.对保险人来说:费用不成比例。长时间的理算意味着较高的理算费用和利息损失,这些最后都需要放在共损中进行分摊。经过漫长的分摊程序后,结果却发现最后的赔偿金额并没有比不分摊少到哪儿去。


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就一拍即合,何不简化一下共损程序?于是小额共损条款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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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小额共损条款?

小额共损条款通常是作为一种约定出现在船壳险保单中。有的叫Small General Average Clause, 有的叫General Average Absorption Clause。不同的保险人也可能习惯采用不同的表述。以国内人保条款为例:


It is further agreed that the total General Average (to include sacrifices and expenses, but to exclude interest and commissions) and salvage not exceeding [Insert sum] shall be payable in full (subject always to applicable policy deductible), provided claims for contribution from cargo and other interests has been waived by the Assured.


该条款意思明确:在共损金额不超过保单约定限额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向受益方索要分摊,保险人赔偿全部共损。


至于保单限额,可以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现在通常在USD10-25万。国外保险人对限额可能放得更宽一些,USD30万、USD40万也不稀奇。当然,限额越高,意味着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越大,保费也相应地会有所考量。


共损金额略高于约定限额时,可以启用小额共损条款吗?

如上所述,在共损金额不超过保单约定限额时,赔偿固然是又快又好。不过,有船东朋友不禁疑惑,如果我共损金额略微超过约定限额,是否可以选用小额共损条款?如果仅仅因略微超过就要走传统理算程序,实在是令人遗憾的事情。


对于国内人保条款来说,看似并没有就此问题给与交待。但如果严格按照条款意思来看,该条款只规定了不超过限额的共损可以由保险人全部赔偿。不过,如果被保险人选择只向保险人索赔限额内的共损,而放弃超过保单限额部分的共损索赔和分摊要求,不会给保险人造成额外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可以考虑给被保险人行个方便?在实务中就要看保险人的考量了。


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The Nordic Marine Insurance Plan of 2013 Version 2019条款[i]中,在被保险人选择不向其他受益方索赔的情况下,就给了被保险人两种选择:一是选择启用小额共损条款,在保单约定限额内全部向保险人索赔;二是选择根据简单理算向保险人索赔船方应承担的共损分摊。但无论如何不可以混合选择,即不可以在小额共损限额范围内根据小额共损条款向保险人索赔,对超出限额的部分再向其他受益方寻求分摊。该条款就为略微超过保单约定限额的情况指明了一个方向,相较于传统共损理算也简化了一些。不过,该条款在设计结构上就与人保条款不同,我们也不能将该条款的做法强加于人保条款的解释。只能说在保险双方出现争议时,可以提供一个协商的参考。


这也提醒被保险人,在考虑小额共损金额时,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尽量选择较高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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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小额共损条款,还要宣布共同海损吗?

这个问题在国内实务中有不同认识。船东认为既然选择小额共损,就没必要宣布共同海损了。不过部分保险公司认为既然构成共同海损,相对其他受益方来说,船东就有权宣共同海损。对于共损金额稍大(比如USD20多万的案子)而其他受益方较少的案子,共损理算、分摊的费用相对来说并没有那么高,保险人希望赔偿船东后再向其他受益方追偿以减少损失是现实可行的。所以会要求船东宣布共损并索要担保。


笔者认为,保险人的上述想法和要求可以理解。不过,从前述小额共损条款产生的背景和目的看,小额共损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宣布共损、共损理算、共损分摊等传统共损程序的弊端和麻烦。如果在有小额共损约定的情况下,还是要求船东履行传统共损程序,就和小额共损的目的相悖了。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小额共损条款的本意应该是不需要宣布共损等一系列程序的。实务中从合作的角度,船东在方便的情况下,当然可以配合船壳保险人宣布共损以便其在可能的时候向其他受益方追偿。但保险人如果以拒绝赔偿为由迫使船东宣布共损,就未免有些勉为其难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BIMCO推荐的标准条款(BIMCO Standard General Average Absorption Clause 2018)[ii]中,特别说明了在小额共损条款下,保险人放弃对其他受益方的追偿(但其他受益方对共损有过失的除外[iii])。是否需要宣布共损这个问题的答案就非常明了了。另外,我们从做船壳险业务历史已久的某国际保赔协会获悉,其小额共损条款也清晰表明保险人放弃对其他受益方的追偿,他们也不要求被保险人宣布共损。


写在最后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保险人并非愿意对所有的船舶都加保小额共损条款,他们通常会根据每个业务的情况做综合评估。所以,如果有一份小额共损的offer摆在你面前,请一定珍惜。节省来的时间,趁春光正好,微风不燥,BDI一路走俏,船儿们都加油快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