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地铁内商业设施布置的消防要求

在住建部第二次征求意见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有专门关于地铁要求的章节,在4.4地铁章节,其中4.4.2条是专门针对地铁车站内商业设施布置方面的规定的内容,4.4.3条是关于与非地铁功能场所相邻的地铁车站的要求,我今天作为知识的搬运工,把有关的内容给大家整理了,供大家参考用。

 

  4.4.2 地铁车站内的商业设施等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不应有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


位于站厅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物品;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每处集中布置的商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m2。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4.4.3 与非地铁功能场所相邻的地铁车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非地铁功能场所与站厅公共区同层时,站厅公共区应采用防火墙与非地铁功能场所分隔,相互间不应直接连通;


非地铁功能场所位于站厅的上层或下层时,站厅不应采用中庭与非地铁功能场所连通;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口部位应具有能分别由地铁和非地铁功能场所控制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卷帘,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非地铁功能场所位于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非地铁功能场所连通,楼梯或扶梯穿越非地铁功能场所的部位周围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条文解释:

4.4.2 【编制依据】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2018 4.1.5 条第1款【强条】。

【编制说明】


本条规定了地铁车站内商业服务设施的布置与防火分隔要求,为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2018 4.1.5 条第12款的规定。为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方便市民的出行和生活,在地下车站的非付费区内设置商业便民服务设施的情形越来越普遍。


但是,地铁、商业或地下交通换乘场所都是人员聚集的地方,无论那部分发生火灾都会造成严重后果,必须采取严格控制,以最大限度地减小火灾的可能危害。


设置在站厅非付费区内的商铺不应处于乘客流线范围内。当在非付费区内设置商业设施时,其使用区域不能与地铁客流所需区域重合。


由于小型商业设施仍允许设置在车站公共区内,与公共区之间仅采取了一般防火分隔措施,因此,要限制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及其总建筑面积。在布置商业设施时,要尽量分开布置,不要集中连续布置,但无论是分开布置还是连续布置,都要保证每间分隔的商业设施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m2,所有商业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

 

4.4.3 【编制依据】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2018  4.1.5 条第 3 款【强条】、第 4.1.6 条【非强条】。


【编制说明】

本条规定了地铁车站与非地铁功能场所的布置与防火分隔要求,由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2018  4.1.5 条第 3款和第 4.1.6 条的规定修改而成。当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或站厅的上一层或下一层上下重叠布置商业设施或其他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所有与地铁运营无关的非地铁功能的场所均禁止在站台层或站厅公共区开设中庭或其他洞口与地铁的站台层或站厅层直接连通。


从站台层到站厅层、穿越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或者设置在站厅公共区非付费区内联系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由于楼梯或扶梯周围的空间与其所联系的空间分别处于不同的防火分区和功能区。


因此,要求采用防火墙或能达到与防火墙防火性能要求的措施进行分隔,相互间不能相互借用安全出口,且这些楼梯或扶梯要尽量从车站本体外接入,以切实保证地铁工程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