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消防规范里提到的那些“辅助疏散”

晶晶声音


辅助疏散设施来自36safety00:0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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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有关链接:20170321发布【规范详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提及“逃生”的正文条款】

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救援支队的阮晶晶。我本人已经转岗到消防监督岗位了,最近在学习一个以前审图时很少到的规范--《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在这个规范里看到了对于【辅助疏散设施】的一些规定,这篇规范中还提及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的要求,和我常用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一些概念不完全一样,所以,我把消防规范中和【辅助疏散设施】有关的条文都整理了出来,给自己存档备用,也希望能给消防的同行做一个参考。

这里另外再啰嗦一句,我在系统里检索了【辅助疏散】这四个字的关键词,检索出来了很多和辅助疏散照明辅助疏散电梯有关的规范条文,由于篇幅所限,今天展示的是和辅助疏散设施有关的内容,不展示“辅助疏散电梯”“辅助疏散照明”的内容。

 一共涉及到4部规范中的8个条文,文稿最后附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最新图示。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5.5.22 (正文)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5.5.22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是在吸取有关火灾教训的基础上,为方便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的要求确定的,主要针对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的下部楼层。
    本条要求设置的辅助疏散设施包括逃生袋、救生绳、缓降绳、折叠式人孔梯、滑梯等,设置位置要便于人员使用且安全可靠,但并不一定要在每一个窗口或阳台设置。

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

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 m,宽度不宜小于0.8 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 m。

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8.1.2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2.3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四、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5.7.4 (正文)老年人用房的阳台、上人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居室的阳台宜相连通。

    2 严寒及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的老年人用房阳台宜封闭,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3 阳台、上人平台宜设衣物晾晒装置。

    4 开敞式阳台、上人平台的栏杆、栏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5.7.4(条文解释) 相互连通的居室阳台平时可分开使用,紧急情况下便于施救并形成辅助疏散通道。考虑地域特征,严寒及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封闭的阳台仍需具有自然通风功能。规定开敞式阳台、上人平台栏杆高度,为保证老年人使用安全;规定地面以上不宜留空的范围,为防止轮椅脚踏板插入。

 

 

以下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图示中的内容,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