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性标准是否必须要强制执行?

2019年4月15日15时10分左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的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地下室,在冷媒系统管道改造过程中,发生重大着火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7万元。

 

2019年9月6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报告》中提到的间接原因有下面两条:

 

1) 天和公司(事故单位)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2883-2016)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2) 光达公司(化学品销售商)提供的《LMZ冷媒增效剂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且不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制指南》(GB/T17519)编制要求。

 

上面报告中提到的四个标准皆为推荐性标准,事故调查组认为两家公司违反了这些标准。在过往的培训过程,时长被问到“推荐标准是否必须要强制执行?”在此,笔者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整理、汇总如下,供各位参考,若有不同的观点,欢迎各位一起讨论。

 

一、   推荐性标准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GB”标准;

国家推荐性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GBT”标准;

行业标准(包括行业性推荐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AQ/AQT、HG/HGT”等;

地方标准(包括地方性推荐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DB/DBT”。

 

因此,从《标准化法》来看,除了国家标准(“GB”)为强制性标准外,其它的所有标准皆为推荐性标准,包括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性推荐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性推荐标准等。这个与我们日常工作中常说的“推荐性标准”(带“T”的,例如:GBT、AQT、HGT、HJT)有所不同。

 

二、   《标准化法》中关于推荐性标准执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因此,从《标准化法》来看,除了国家标准(我们通常所说的“GB”标准)需强制性执行外,其它的所有标准皆为推荐性标准。对于其它标准,《标准化法》只是鼓励采用,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执行,也可以理解为即使不执行推荐性标准,并不违法《标准化法》。

 

三、   《安全生产法》中关于推荐性标准执行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上述条文均要求企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对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我们的理解是如果有国家标准,应当执行国家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行业标准。

 

注:《安全生产法》对于行业标准外的其它推荐性标准并未作出规定。

 

四、   其它地方性法规关于推荐性标准执行的规定

 

1、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4、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5、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7、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上述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推荐性标准是否执行的规定也是不尽相同,从目前执法和司法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的建议是类似上述提到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虽然按照《标准化法》被定义为推荐性标准)皆需要被执行。

 

五、   关于我们通常理解的推荐性标准(GBT、GBT、AQT、HGT、HJT等)的执行规定

 

从标准的层级来说,它们的层次低于前面提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无论是从《标准化法》、《安全生产法》和其他地方性法规来看,皆没有强制要求执行这类标准。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过程经常会碰到,为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时,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可以参照(例如: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此时,我们通常理解的推荐性标准就可以作为一个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