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决不能“一租了之”
出租方、承租人双方要按照“谁出租谁承担责任、谁生产谁承担责任、谁经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不准” 一是厂房出租严格遵守以下“八不准”: 1.不准出租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厂房; 2.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无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3.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 4.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耗能企业; 5.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企业; 6.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7.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使用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企业; 8.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五必须” 二是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要做到“五必须”: 1.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之间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出租单位必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