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5.1 严格落实规范要求

现行CJJ 51—201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17]对施工完毕未投入运行的燃气管道管理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宜采用惰性气体或空气保压,压力一般宜不超过运行压力,定期检查和维护,如检测保压气体的压力。

②“相信盲板,不相信阀门”,未投入运行的管道与运行管道之间不得单独使用阀门做隔断,应设置盲板。

③未进行保压的管道,应在通气前重新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通气作业。

5.2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事故2.1、2.3的突出问题就是有关单位对通气作业管理缺位,如燃气管道设施无验收,无作业方案,现场作业无组织和监护,以及通气作业前有关人员没有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检查,没有对通气条件是否具备进行确认,是典型的野蛮指挥、野蛮作业。

燃气公司应组织通气作业法律风险分析,建立健全通气作业规章制度,包括燃气管道设施验收、通气条件检查与确认、通气作业方案制定与审批、作业现场踏勘与检查、设备设施排查与测试、安全技术培训与交底、作业过程监督与监护、作业结果确认与记录、应急处置方案编制与培训、通气结果现场复核等主要内容。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时,应对通气作业涉及的法律法规、事故案例、涉险事件等进行充分辨识,尤其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到安全责任清晰有边界、衔接连贯无缝隙,避免发生事故后出现追责不当,或追责扩大,或追责过重等现象。要认识到有效的规章制度既能规范生产作业行为,防范安全风险,也能在发生事故后保护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以更好地符合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5.3 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技能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技能不足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上述4起事故中,有关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的现象非常明显,相关事故调查报告也指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燃气公司要坚决摒弃和杜绝安全培训“走过场”,对作业人员实施分类分级培训和认证。

① 建议分为两大类:a.管理、技术人员;b.现场操作人员。还可以根据情况增设作业审批人员类别。在分类基础上实施分级,根据笔者经验建议分为高、中、初三级。

② 燃气公司应经常性开展通气作业有关的培训考核,还可以通过安全行为观察、作业复盘、事故警示等活动不断改进通气作业安全管理。

③ 结合事故案例,强化对作业人员的合规培训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

5.4 强化通气作业关键步骤管控

① 编制作业方案。通气作业前,应组织相关人员核查图档信息、踏勘现场,形成作业技术方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列出关键步骤的安全风险,明确消减措施。在此基础上编制作业方案。

② 审批作业方案。作业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按照制度落实审批,对人员配置、机具设备配备、停气和恢复供气、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重点审核,确保准备工作充分、到位。

③ 实施作业方案。除了做好安全技术培训交底、加强作业过程的人工监督监护,还可以运用智能安全视频监控、远传浓度/压力计检测仪、执法记录仪等信息化智能化设备,对作业过程相关活动、运行参数等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对异常情况预警。如,上述事故2.1、2.3、2.4发生的重要原因是对燃气管道设施未检查、未进行压力试验,未发现管道末端未封堵的情况。建议对本次通气作业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核查,包括管道走向、与其它燃气管道设施连通关系、阀门开启状态、末端封堵情况等;通气前的燃气管道设施不论处于何种状况,应检查燃气管道设施的状况,防范被无关人员改动的潜在风险;同时对分期建设投产的燃气管道设施应特别予以重视,做好已通气燃气管道设施和新建燃气管道设施的隔离措施,要坚决落实“相信盲板、不相信阀门”的原则。

5.5 争取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十三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8]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为生产活动中的过失犯罪,适用缓刑率较高。法院从轻处罚主要关注的是后发情节。发生通气作业不当导致事故的情况,在不确定事故后果大小时,要争取从轻处罚的条件,主要建议有:

①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应第一时间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报告,积极救助受伤人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包括寻求消防、医疗等支援等。

② 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等待公安机关的传讯。坚决杜绝破坏现场、编造信息、伪造材料、作伪证等行为。

③ 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积极履行赔付责任,努力争取受害人及其亲属谅解,是较为稳妥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