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危险化学品工业化生产装置进行试验性生产相关内容

化工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小规模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

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完整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连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11月份安全生产情况及形势分析(2015年):

黑龙江省鹤岗市旭祥禾友化工有限公司“11•27”中毒事故。

11月27日,黑龙江省鹤岗市旭祥禾友化工有限公司农药除草剂生产车间内,由于夜间气温较低,致使生产装置负压系统管道冻堵,尾气吸收系统失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甲硫醇气体外泄,造成3名操作人员中毒死亡。该生产设备由安达市胜益化工有限公司租用,为其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进行配方实验生产乙嘧酚。

防范措施建议:一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深入分析小微企业安全监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研究制定应对措施;二是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依法生产经营,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三是严禁在危险化学品工业化生产装置进行试验性生产,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四是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制定“冬防”方案,做好防冻、防凝、防滑、防火、防爆、防泄漏、防静电等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日两起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5﹞117号)(已失效):主要也是针对黑龙江省鹤岗市旭祥禾友化工有限公司中毒事故,一、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严格依法生产经营,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危险化学品工业化生产装置进行试验性生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承包方、承租方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9”爆燃事故的通报

(浙安委办〔2017〕15号)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51号),严禁在危险化学品工业化生产装置进行试验性生产,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中(扩)试装置必须单独设置,并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对已开展中试项目的企业,要系统开展安全诊断,准确识别和掌握中试系统存在的各种危害,有效降低物质和反应风险的不确定性,系统编制工艺物质、工艺技术、工艺设备等安全信息,强化中试项目风险辨识和管控。

4、江苏省应急厅关于南通如皋市众昌化工有限公司“12•18”较大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苏应急〔2018〕16号):一、进一步强化工艺安全风险管控。企业引进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应提供工艺转让协议和工艺包,或工艺转让方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资料。精细化工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提供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严禁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严禁利用在役和新、改、扩建生产装置进行小试、中试。

5、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工信规[2021]2号:第五条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9、《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9.积极开展工艺过程风险分析。企业要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要求,全面加强化工工艺安全管理。

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危害辨识、风险分析工作。要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均被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来源: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