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与环保的冲突

  •  6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的通知,文中有这样一段话:

  •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

  •        其中点出VOCs废气旁路多且无有效监管,部分企业甚至通过旁路偷排直排等突出问题。

  • 那下面我们来看看关于有机废气旁路的管理要求

  •   1、存在的突出问题

  •   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旁路数量多、管线设置隐蔽,未将旁路纳入日常监管,旁路烟道、阀门漏风严重,部分企业以安全为由通过末端治理设施应急排口、治理设施中间工序直排管线、焦炉热备烟囱等直排、偷排,部分企业伪造旁路管理台账或篡改中控系统旁路开启参数。

  •   2、排查检查重点

  •   以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烟囱、废弃烟囱、应急排放口、治理设施(含承担废气处置功能的锅炉、炉窑等)等为重点,排查可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接排放有机废气的旁路,逐一登记造册;

  •   检查企业旁路管理台账记录情况,旁路安装流量计、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旁路阀门开启方式,中控系统旁路开启信号参数保存情况,旁路备用治理设施建设情况等,建立有机废气旁路排查清单;

  •   采用便携式设备对旁路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

  •   3、治理要求

  •   对生产系统和治理设施旁路进行系统评估,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旁路(含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建设的直排管线等)。

  •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溶剂使用类行业原则上不设置应急旁路。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

  •   建设有中控系统的企业,应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历史记录至少保存1年。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应对调节阀、安全阀等生产系统旁路排放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不得直排大气

  •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治理设施可增设缓冲罐,将非正常工况废气收集暂存后再进行处理,推动取消旁路。鼓励在旁路建设备用VOCs 治理设施,防止废气直排。(来源:朴华环保

  • 实际上环境部不少文件对此有过规定:
  • 典型大气污染源之一锅炉燃烧烟气
  • 环办〔2010〕91号《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明确:

  • 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电力集团公司要积极鼓励火电企业逐步拆除已建脱硫设施的旁路烟道,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样点逐步统一安装在烟囱符合监测要求的高度位置。对暂时保留旁路烟道的,所有旁路挡板必须实行铅封。要求所有新建燃煤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烟道,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样点一律安装在烟囱符合监测要求的高度位置。
  • 典型大气污染源之二VOCs废气
  • 关于VOCs废气旁路的把控尺度与锅炉燃烧烟气不尽相同,环境部文件更是明确了非紧急情况下旁路怎么办?开启时应该如何?

图片

  什么是旁路设施?

  专业的说法就是 在废气处理的管道上再接一根绕过废气处理设备的管子。很多企业在检查的时候通常给出的 解释是:考虑到应急情况下。但是这类应急情况主要是考虑到废气处理设施坏掉的时候才出现的

  但是从环保安全的角度上想 既然是出现了应急情况,那么就需要添置必要的专用应急设备,而不是直排。

常见 VOCs 工业废气治理设施哪些不应设置旁路?哪些通常设有?
4.1.1 吸附法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利用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碳纤维、分子筛等)吸附废气中的 VOCs 污染物,使之与废气分离,主要包括固定床吸附、移动床吸附、流化床吸附、旋转式吸附等。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4.1.2 燃烧法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通过热力燃烧或催化燃烧的方式,使废气中的 VOCs 污染物反应转化为二 氧化碳、水等物质,主要包括热力燃烧(TO)、蓄热燃烧(RTO)、催化燃烧(CO)、蓄 热催化燃烧(RCO)等。
此类设施因安全生产等原因通常设有废气旁路。
4.1.3 吸附+燃烧法组合工艺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利用吸附剂(活性炭、分子筛等)吸附废气中的 VOCs 污染物,使之与废气分离,主要包括固定床吸附、移动床吸附、流化床吸附、旋转式吸附等;吸附剂吸附饱和后将吸附剂中吸附的 VOCs 污染物脱附再生,脱附后的高浓度 VOCs 废气通过热力燃烧(TO)、蓄热燃烧(RTO)、催化燃烧(CO)、蓄热催化燃烧(RCO)等燃烧法装置燃烧处理。

  此类设施废气进入吸附装置前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燃烧装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通常设有废气旁路。   

4.1.4 冷凝法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将废气降温至 VOCs 露点以下,使 VOCs 凝结为液态,并与废气分离。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4.1.5 吸收法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使废气中的污染物与吸收剂充分接触,从而达到污染物去除的目的,根据 吸收原理的不同,可分为物理吸收和化学吸收。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4.1.6 高压静电法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利用油烟颗粒通过高压电场时在极短时间内因碰撞俘获气体离子而导致 荷电,受电场力作用向正极集尘板运动,从而达到分离效果。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4.1.7 生物法
该类治理设施在废气通过负载微生物的装臵时,利用微生物降解废气中的 VOCs 组分。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以上来自文件(该文技术干货较多):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旁路管理技术指南(试行)(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