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5.4.2要求: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如企业只有一层的铁皮厂房(厂房高度4m左右),且厂房上方有高压线通过,出于安全考虑,排气筒高度不能达到15m及以上,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处理?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由原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对其中具体条款应如何理解,其解释权在生态环境部。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部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5.4.2部分规定“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企业可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具体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