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划分标准
一
一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根据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要求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同属一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的办公楼。 3.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体育馆。 4.集体宿舍、招待所、音乐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5.面积大于300m2的甲、乙类生产区域。 6.满足以下条件的储罐: 6.1储存量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临界量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 6.2 总存储量(注:按储罐几何容积和设计储存压力的乘积计算)大于2000m3的氧气储罐(区)。 6.3 总储存量超过500m3的轻油储罐(区)。 7. 每小时流量大于10000m3的煤气加压站。 8. 单机容量大于100MW(1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 9 .经各单位审定划为一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其他区域。 二 二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 .面积小于300m2的甲、乙类生产区域。 2 .除一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氧气储罐(区)。 3 .每小时流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煤气加压站。 4 .天然气调压站。 5 .总装机容量大于400KVA的柴油发电机房及其储油间。 6 .符合以下任一条的油库、液压站: 6.1 地下液压站、油库。 6.2 距地坪标高24m 以上且储油总容积≥2m3的平台封闭液压站房。 6.3 涉及主作业线,对作业线产生重大影响的液压站及油库。 7 .使用汽油等可燃油进行轧辊清洗作业的区域。 8.涉及主作业线,对作业线产生重大影响的主控制室、主电室(包括电缆夹层)、主电缆隧道、通讯中心(含交换机室、总配线室和电力室等)。 9 .220KV总降站及电压等级达到35KV的变电所。 10. 经各单位审定划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