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类压力管道分级的详细梳理

首先,我们先对压力管道的定义进行一个简单的解读,在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代号为8000的压力管道,其定义是这样的:“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1)这里的最高工作压力,既不是设计压力,也不是操作压力。而是指该压力管道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内部介质可能达到的最大压力。

(2)在介质的范围中,这里的蒸汽特指水蒸汽,也就是处于临界温度Tc =373°C 之下的水的蒸汽,如果处于临界温度Tc =373°C 之上,那么就变成水蒸气了。实际中怎么区分水蒸汽和水蒸气呢?很简单,用肉眼看,肉眼能看到白色的烟雾,就是水蒸汽,如果肉眼看不见,那就是水蒸气。

(3)这里的可燃指的就是火灾危险性,火灾危险性依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判定。

(4)这里的易爆,一般指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介质中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比如有些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是易爆的,但不一定可燃。

(5)这里的有毒,指的是经吞食、吸入或与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损坏人类健康的物质。

(6)这里的有腐蚀性,是指与皮肤接触,4小时之内出现可见的组织坏死现象,或者在55℃的条件下,对钢的表面腐蚀率超过6.25mm/a的物质。


      对于其定义的最后一句,“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那么是不是所有满足条件的三无气体都可以享有豁免权呢?这个疑问在2015年质检总局发的675号文里面,给出了不能享有豁免权的气体,原文如下:

“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所指的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


      这里的《目录》指的就是2014版的《特种设备目录》。一般很多非电站厂的锅炉用的连接管道就属于这个范围内,所以之前很多石油化工企业的公用装置的管道就比较困惑,那么675号的规定给出了一个相对来说还算明确的答复吧。


         关于可燃性的判断,不再依据《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附件A的规定了,改为依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判定。这是市监总局公开明确答复的。


图片



       另外关于可燃性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在这里简述一下,就是闪点的概念和划分。我们知道可燃液体能挥发变成蒸气,跑入空气中。温度升高,挥发加快。当挥发的蒸气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源接触能够闪出火花时,我们称这种短暂的燃烧过程为闪燃,把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叫做闪点。显然从防火的观点来看,液体闪点就是可能引起火灾的最低温度。闪点越低,引起火灾的危险性越大。


        那么闪点到底该怎么测量呢?目前国际上根据闪点测定器的型式,把测出来的闪点分为开口闪点和闭口闪点,用开口杯法测出来的闪点叫开口闪点,用闭口杯法测出来的闪点叫闭口闪点。一般地,蒸发性较大的石油产品多测闭口闪点,因为测定开口闪点时,油品受热后所形成的蒸气不断向周围空气扩散,使测得的闪点偏高。对多数润滑油及重质油,由于蒸发性小,则多测开口闪点。


       在可燃物质所依据的划分标准《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和《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由于可燃液体的蒸汽压较低,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包括中国)都是根据闭口杯法测试出的闪点来进行分类的。


        谈论完闪点,我们接着谈论最具有争议性的毒性分类环节,很多网友由于弄不清楚毒性的概念,而不知道是否该将某种物质划为GC1类还是GC2类,比如液态苯、硫酸等。


       其实根据最新压力管道分级的3号文来确定的话,只需要区分介质的急性毒性类别就可以了,只要是不属于急性毒性类别的,就不满足GC1中第1条的规定了。那么介质的急性毒性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该怎么来进行判定呢?好了,下面开始进入烧脑环节。


       我们人体接触毒性物质的渠道主要通过三个系统,即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和皮肤黏膜系统,有毒物质通过这三个渠道进入人体后,按照对人体产生的毒性程度不同,又分为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和亚慢性毒性。其中关于急性毒性的定义参考《GB 30000.18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 急性毒性》是这样的:“经口或经皮肤给予物质的单次剂量或在24h内给予的多次剂量,或者4h的吸入接触发生的急性有害影响”。关于这个定义,大家可能感觉有点烧脑,我在后面会再详细论述。


       对于定义中的剂量,以及产生的有害影响程度等等,这个是需要进行大量的试验来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基于人道主义的精神,拿活人来进行试验是万万不可的,只能拿小动物们来献祭了。经过反复的实践证明,可爱的白鼠和家兔成了试验的首选,关于试验的程序和结论,国家标准有着极其严格和复杂的规定,在这里,我只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表达。


       首先,按照毒性物质给予试验动物途径的不同,将急性毒性分为经口急性毒性、皮急性毒性和吸入急性毒性。那么评价急性毒性的指标是这样规定的,对于经口或经皮的急性毒性试验来说,以半数致死剂量LD50(Median Lethal Dose)来进行表示,这里的致死剂量的单位是mg/kg,kg指的是试验动物的单位体重。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我们拿10只体重为0.3kg的大白鼠作为一个试验组,先假设按照200mg/kg的剂量浓度来试验,也就是每只大白鼠经口一次性灌入60mg的某物质,然后我们开始观察,当观察到第14天时且此时正好死亡5只的话(第13天时死亡数≤4只),那么我们就称200mg/kg为该物质的半数致死剂量(LD50),如果观察到第14天时,死亡数量<5只,那么我们就继续加大剂量,再次进行试验。同理如果不到14天时就已经死亡5只了,那么减少剂量,继续试验。


       对于吸入的急性毒性试验来说,其评价指标是以半数致死浓度LC50(Median Lethal Concentration)来表示,其单位是以单位体积空气中某物质的质量,即mg/m3。其试验过程通常是这样的,将一组白鼠置入一个某种浓度毒性介质的密闭容器内,持续4个小时后,取出并放在正常空气环境中观察,观察时间和结果和上述类似,并不停变换不同浓度的气体,直至出现半数死亡为止,这个浓度也就是半数致死浓度LC50。


       好了,我们接着回到压力管道的分级上来,在3号文中关于介质急性毒性类别的唯一判别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目录》(目前有效版本为2015版),在该目录的分类信息表中,其危险性类别一列,如果注明有急性毒性的字样,那么就依据该急性毒性后面的类别来确定是否构成GC1级压力管道,如果没有急性毒性的类别划分,且备注没有剧毒的,那么按照定义,是构不成GC1级的压力管道的。我们以液体纯苯来举例,在《危化品目录》中苯的描述如下:

图片

而在苯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中,关于毒理学的资料,如下图:

图片

      我们发现在表中,苯并没有被列入急性毒性的范围,但是里面有个吸入危害,类别1。关于这个吸入危害,我一开始也把它和吸入急性毒性混淆在了一起,后来依据《GB 30000.2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7部分 吸入危害》标准的定义,此处的吸入危害和吸入急性毒性是两把事,这里的吸入危害按照定义是特指液态或固态的化学品通过口腔或鼻腔进入气管或下呼吸系统。下呼吸系统指的就是支气管和肺,很显然这里的吸入危害指的是非正常状况下的吸入,我们前述的各种急性毒性,一般是这样的途径,气相的是吸入进入呼吸系统,液相的是经口进入消化系统,或经皮进入皮肤黏膜。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发生液相或固相的进入呼吸系统呢?只能是物料在事故下发生的大量泄漏,人员在无法逃避的情况下,大量泄漏的液态物料会通过鼻腔或口腔进入呼吸系统的(人体的口腔是和呼吸系统相连通的),但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危害并不再以毒性为主了,而是以物理性创伤或生理性创伤为主了,比如呼吸道的堵塞窒息,支气管或肺的炎症等等。

      所以这里的吸入危害并不能作为急性毒性划分的依据,二者的概念定义和适用范围是不同的。


      另外我想说的是,目前急性毒性划分是以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为依据的,随着国内和国际医学研究的不断进步,尤其是新的毒理学研究的资料,《危险化学品目录》也应该是动态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