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化工园区和危化企业的三个《导则》和一个《责任制办法》

《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解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在安全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是重中之重。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好重大危险源至关重要。重大危险源能量集中,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大。从事故情况看,2011年以来全国化工企业共发生12起重特大事故,全部发生在重大危险源企业;从体量分布看,全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点多面广,32个省级行政单位区域均有分布,安全风险管控任务重、压力大。

近年来国家不断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突出重大危险源企业,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过去的两年,应急管理部针对重大危险源建设了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全面接入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数据,加强信息化管控;同时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消防救援机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以“消地协作”模式每年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两轮全覆盖检查督导,推动排查、督办、治理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不到位,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安全设施配备还存在突出问题,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是影响安全生产的内因,为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制度设计,抓住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关键人、少数人,推动企业明确并压实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重大危险源风险受控、安全运行。
为此,应急管理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推动企业端强化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与政府端预警系统和联合检查机制形成合力,加快构建重大危险源常态化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

应急管理部近日印发通知,出台《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有关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办法》具体分为五章、十六条:
第一章是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
第二章是包保责任(第四条至第六条),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关键要求,分解明确到三个层面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各负其责。
第三章是管理措施(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要求安全包保责任人要在厂区和监测预警系统公示,作为风险预警信息首要推送对象;建立履职记录,每天向社会承诺公告风险管控情况。
第四章是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要求应急管理部门运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
第五章是附则(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解释了有关用语含义,明确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推动《办法》落地实施,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宣传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应当采取培训讲座、专题学习等多种形式,推动企业理解包保责任制这种形式,掌握包保责任人的职责要求,指导有关企业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认识,为《办法》落地实施打好基础。
二是纳入三年行动重点任务借势推动。2021年是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攻坚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应当将《办法》的落实纳入本单位三年行动重点任务,推动利用这种责任制形式,抓住企业关键人,加快补齐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短板,推动提升重大危险源本质安全水平。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办法》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在日常检查以及每年两次的“消地协作”检查中,严格查处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倒查企业安全包保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注重用好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预警信息整改、分级监管抽查、规范数据真实性等制度,优化预警信息推送功能,保证风险预警信息第一时间推送给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监督落实整改闭环管理,形成线上线下监管合力。
有关企业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准确界定包保责任人。包保责任人应当是由企业专门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而指定的责任人。其中,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要充分发挥技术、生产、设备等负责人作用,调动更多资源力量,为管理好重大危险源提供保障;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应当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
二是做好包保责任制与原有制度的有机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已经要求企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等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实行企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办法》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将重大危险源突显出来,抓关键少数责任人并提出更为明确要求,解决对重大危险源“都抓都不抓”“都管都不管”的问题。有关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认真修订完善相关责任制度,做好衔接。
三是及时做好包保责任制落实的保障工作。《办法》印发后,有三个月的过渡期,一要完成线上线下公示,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增加的栏目中,准确录入安全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将同步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向监管部门公示;同时要按照《办法》附件中提供的模板,制作公示牌,完成现场公示。二要健全配套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内容,健全风险预警信息处置反馈机制。要特别提醒有关企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将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企业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稳定性、真实性、有效性,为精准防控风险提供保障。
总之,有关企业应当以安全包保责任制的落实为推动力,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优化管理方式,加强考核评估,推动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有效防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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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


发布日期:2020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21年2月1日


《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GB/T 39217-2020)国家标准是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化工园区工作委员会(简称“园区委”)牵头组织编制的国内首个化工园区评价类国标,是化工园区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化工园区作为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重要依托,区域发展的重要引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我国各省市区正在对化工园区开展全面评价和认定工作,据应急管理部统计口径,全国已有19个省认定化工园区35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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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解读】

发布单位:应急管理部

发布日期:2019年8月12日


出台背景

   

   我国化工行业发展势头迅猛,2018年全国化工总产值约占世界的40%,居世界第一位,化学品产量大幅增加,且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个行业领域,与人民美好生活密切相关。但与此同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今年以来发生了江苏响水“3•21”、山东济南“4•15”、河南三门峡“7•19”三起重特大化工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些事故暴露出一些化工园区风险排查不彻底、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深入等突出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指导各地和有关企业全面深入排查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提高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应急管理部专门对两个导则的制定工作作出部署,危化监管司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深入分析研究形成导则初稿,在广泛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两个导则。


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

01

一是弥补了我国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指导文件的空白。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各类化工园区800多个,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缺乏系统性的规范指引,部分化工园区缺乏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项目准入把关不严,园区内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区域风险叠加的问题突出,发生多米诺效应的风险客观存在。

02

二是推进化工园区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一些地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在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盲目设立化工园区,承接落后、不安全的化工产能,给地区安全发展埋下隐患。导则对化工园区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

03

三是指导和帮助危险化学品企业准确识别、科学管控安全风险并持续排查治理隐患。


危险化学品生产涉及专业多,工艺复杂多样,生产条件苛刻,涉及的物料大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特别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能量集中,一旦发生事故、处置不当,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目前相当数量的企业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专业化能力严重不足,不会全面识别管控风险、不会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出台导则就是要着力指导企业强化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主要内容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总则、设立、选址及规划、化工园区内布局、准入和退出、配套功能设施、一体化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和特殊条款等8个方面。

     为指导各地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专门将8个方面内容分解细化,编制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检查表》,分别赋予设立、选址及规划、布局、准入和退出、配套功能设施、一体化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等不同分值,详细列明了33项排查内容。

     依据检查表进行评估后,按照得分结果将化工园区划分为A、B、C、D四类安全风险等级,其中A类为高风险,B类为较高风险,C类为一般风险,D类为较低风险,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以实现分级分类精准监管,不断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生产水平。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深刻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同时借鉴国际化工行业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方法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排查方式及频次、排查内容、闭环管理和特殊条款等6个方面,坚持全面排查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推动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基础性工作,科学有效排查安全风险、治理隐患,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系统性。

      为了方便企业使用,专门将6个方面内容细化分解为安全领导能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设计管理、试生产管理、装置运行安全管理、作业许可管理、变更管理等14个管理要素,为了方便企业应用,按专业配套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特殊条款主要作用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主要列明了属于重大安全风险的7种情形,如化工园区规划不符合当地总体规划要求未明确四至范围或化工园区未经依法认定等,符合这些情形的判定该化工园区为高安全风险等级,是不可接受的风险类型。对于此类化工园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提升,整改完成前将实行项目限批,原则上不得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效降低安全风险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包括两方面内容,是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厅管三〔2017〕121号),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消除,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是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合格证书、在役化工装置未经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且未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存在重大外溢风险等6种情形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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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条款的每一条都是从事故血的教训中总结而来,从某种意义上讲特殊条款就是“保命条款”,其作用是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高压线,丝毫不能触碰,一旦违规就要受到严惩,倒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化工企业加大源头管控力度,增强化工园区和有关企业的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切实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