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1—2019标准理解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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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以下简称为“GBZ 2.1新版”) 已经于 2019 年 8 月发布,于2020 年 4 月1日实施。



GBZ 2.1的专业性非常强


职业接触界定



GBZ 2.1 新版标准在定义中明确了各种概念的含义。如职业接触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呼吸道、皮肤黏膜等与职业性有害因素之间接触的过程。清楚地说明,只有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呼吸道、皮肤黏膜接触某化学有害因素才识别为接触。

换个角度讲,该化学性有害因素以可能的各种方式(跑、冒、滴、漏)释放到劳动者所在场所的空气中、所在空间或物件的表面(如液体),造成劳动者可以通过呼吸道、皮肤黏膜吸入(吸收)该化学物有害因素。据此理解,不少在特定场所使用少量化学物质的作业,如研发试验时在通风橱中加某一试剂(化学物质),就可以归为没有职业接触该因素。当然,因为违章作业或者防护设施异常造成的事故性接触另当别论。

另外,在密闭化生产过程中,原料投放口的劳动者作业位置是否存在职业接触,就要看投料过程是否存在物料逸散到工作场所,如有足够证据说明不出现逸散现象,或者监测数据证明工作场所没有检测到该物料,则可以归为没有职业接触;如果监测数据显示有逸散,则应纳入职业接触管理。 


职业接触限值



在 GBZ 2.1 新版标准中,职业接触限值的概念表述更加规范。限值是保证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不会引起绝大多数接触者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因此,它是为确保劳动者在长期工作中不出现健康损害而制定的,与控制意外(事故性)接触没有任何关系。 GBZ 2.1 标准根据化学因素的特点,提出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3 种类型的要求。

具体到某一化学物质,不会同时存在 3 种类型的要求,针对某一化学物质制定了最高容许浓度,就不会出现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某一化学物质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是与该化学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不可分割的更高一个层级的要求。也就是说,判断一天接触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基础性工作,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以及最高浓度是对工作场所化学性有害因素浓度波动的控制要求。

我们在实施职业接触评估时,务必要注意这些类型的差异。在达标性评估时,如 15 分钟的平均浓度数据超过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可以作出不达标的结论。反之,要作出达标结论,务必基于一天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 15 分钟平均浓度(或更短时间内的最高浓度)的数据。

谈 及 测 量 数 据, 就 需 要 引 用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以下简称 GBZ 159)标准,这是实施 GBZ 2.1 标准的基础性文献。GBZ 159—2004 中提出的采样规范并没有与化学有害因素的 3 种限值类型要求的采样方式完全相匹配,期待在新版中能解决这一问题。 



与职业卫生

管理措施有效衔接


在 GBZ 2.1 新 版 标 准 中, 将原先版本(GBZ 2.1—2007)置于附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在正文中增加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原则及要求的条目。明确了化学有害因素控制的优先原则,将 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引入、有机衔接起来,强调了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和个体防护原则,提出了在预防控制措施选择时的成本效益。

按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而提出的推荐控制措施,是 GBZ 2.1 新版标准的一大亮点,让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用人单位清晰地知晓,针对岗位特点应该 采 取 何 种 控 制 措 施。GBZ 2.1新版标准根据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与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OEL)的关系(职业接触限值比值)将劳动者的接触水平分为 5 级。这里引入了重要的临界值,包括(≤ 1% OEL)、( > 1%, ≤ 10% OEL)、(> 10%, ≤ 50%OEL)、(> 50%,≤ OEL)和(> OEL),但 GBZ 2.1新版标准并没有清晰介绍如何判断。 

事实上,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波动非常明显,对于某一岗位(工种)而言,基于多少数据才能做出这样的划分,需要专业人员根据现场的特征提出要求。无论如何,数理统计中的样本的变异以及样本量要求不能忘记,切不可基于一两个数据作出轻率的判断。这一点也是 GBZ 2.1 新版标准发布后讨论最多的一点。我个人认为,在目前阶段至少要严格执行 GBZ 159标准提出的采样规范内容(如采样天数、采样的人数等要求),并在工作中应逐步形成共识,最后再纳入未来的标准中。

根据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的不同,GBZ 2.1 新版标准提出了用人单位需要采取的措施:不需采取行动(劳动者接触水平低于或等于职业接触限值的百分之一)、采取一般危害告知、特殊危害告知、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健康监护、作业管理、个体防护用品、工程和工艺控制等。GBZ 2.1新版标准明确了实际接触水平超过接触限值数值的一半时,要实施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这意味着只有接触水平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一半以上才是职业接触者。这也会引起更多的讨论,也彰显了接触水平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如果接触评估工作仍是按照我们现在习惯性的方法执行,必会带来许多法律问题。所以,务必要领会 GBZ 2.1 新版标准引用的 GBZ 159 的详细要求。 

此外,虽然 GBZ 2.1 新版标准引用了 GBZ/T 229.2 作为工作场所化学物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依据,但显而易见 GBZ/T 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2 部分 :化学物》在目前的使用是不合适的, 因为 GBZ/T 229.2-2010 的分级所用的职业接触比值的 概念虽与 GBZ 2.1 新版职业接触限值比值含义相同, 但赋值根本没有与 GBZ 2.1 新版中提出的 5 个等级相匹配。估计 GBZ/T 229.2-2010 的修订也要提上议事日程了。 



更新职业卫生工作理念


GBZ 2.1 标准只为我们提供了一面镜子,让用人单位判断自己的职业卫生工作,特别是化学有害因素的控制工作是否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而保护自己员工的工作。

职业卫生工作的主体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现场检测服务,只是评价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是否做到位的工作,而不是职业卫生工作的本质。职业卫生工作的本质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场所,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劳动者在任何一个地方工作都一样。例如,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早期,湖北当地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机构难逃其责,至少没有尽到在应急状态下为医务人员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强化严格的个人防护行为(作业规范)的职责。从这点讲,《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也要推进,应该让所有的劳动者都得到保护,并非只限于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为劳动者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场所,是法律“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触及。作为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要围绕此为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通过服务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我们不能守着检测、评价报告撰写或职业健康检查等“传统的”服务,要满足用人单位的各种需求,诸如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推荐等等,千万不要与其配合“科学”地造假数据来应付政府监管(第三方提供的检测数据低于现场的实际情况)。当前状况下,提供控制工作场 所新冠病毒感染风险的服务肯定为用人单位欢迎,帮助他们建立有效的工人入厂检查、厂区内防交叉感染等切实可行的制度。总之,我们既要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关注工作场所,也要从劳动者的角度关注他们的各种健康影响因素,为了一个共同目标——劳动者健康,一起努力。


职业卫生标准发布

需要改进


职业卫生标准发布需要改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指出,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标准予以立项。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在 2002 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之前,当时的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要到了特别授权,并获得了 GBZ(Z代表职业卫生)特别序列。遗憾的是,社会的进步实在出乎人们的意料,这样的序列号编排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例如,用 GBZ/T 300.43-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43 部分 :叠氮酸和叠氮化钠》 替代了 GBZ/T 160.2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无机含氮化合物的测定方法》中的叠氮酸和叠氮 化 钠, 但 GBZ/T 160.29-2004中的其他项目: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氨等没有替代标准。 

另外,标准中涵盖的内容太多。以 GBZ 2.1 新版标准为例,仅以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为例,表中增加某一化学有害因素的限值,对使用者来说只是多了一个因素,但该接触限值的研制者的前期的基础工作量非常大,非一朝一夕能完成(只要增加或调整一个化学物质标准,都要修订 GBZ 2.1,修订频率将非常频繁)。GBZ 2.1 新版标准在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处理上,如将近年研制和 / 或修订的 28 种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以及新引入的已发布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都列入 GBZ 2.1 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中,则署名的规模难以想象。这一次,新版GBZ 2.1 主要修订者想出了用附录表的形式列出了这些标准工作者的好主意。那将来又如何处理呢? 

GBZ 2.1新版标准的主要格式编排参照了美国 ACGIH 发布的生物暴露指数指南(The Threshold Limit Values (TLVs ) and Biological Exposure Indices BEIs ),但我们并没有考虑国情、文化和管理体制以及提出指南(标准)的主体不同的差异。 如果我们仔细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标准的定义,就不难发现已经发布的 GBZ 或 GBZ/T的不少内容不必(应)列入标准范畴,特别是一些指南、规范。 

职业卫生标准不是一个“筐”,不应将所有职业卫生工作有关的文件都纳入之。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司借这次机构改革的东风,积极与主管职能部门法规司沟通,从顶层理顺职业卫生标准发布体系,让标准的使用者和起草者都觉得顺畅。 

总之,GBZ 2.1—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是一项内容丰富、专业性非常强的职业卫生标准。它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努力目标——保证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强制性的)和保证接触某种化学有害因素的劳动者接触的生物材料(包括该化学物质、其代谢产物、引起的生物效应等)符合生物接触限值要求(推荐性的)。从这点讲,它不会深奥、也不应该深奥。不过,我们要认识到,它只是全部职业卫生标准中的一项。我们千万不可以仅以此为据开展职业卫生工作,或者作为政府监管用人单位的唯一依据。要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我们需领会全部的职业卫生标准的内容。

本文作者系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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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劳动保护》杂志2020年4期“职业卫生”栏目《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新标准理解与衔接》,内容有删减,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