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1号,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电力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如下:

1、电网或电力设备设施

    • 直流输电控制保护系统、330千伏以上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的策略表或定值单未根据电网变化整定调整,或现场执行与调度机构下发不一致。
    • 直流输电控制保护装置、330千伏以上安稳装置未采用双重化以上配置;220千伏以上电厂涉网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直流电源、通信通道等不满足冗余配置要求。
    • 单机100兆瓦以上火电/核电机组、40兆瓦以上水电机组的励磁系统未配置电力系统稳定器(PSS),或并网运行时PSS未按规程投入。
    • 并入500千伏以上电网的单机200兆瓦以上机组未按要求开展进相试验。
    • 并入220千伏以上电网的风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不具备国标规定的低电压穿越、高电压穿越、电压控制、动态无功支撑、频率运行适应性,或未按调度要求投入有功/无功控制系统,或未按国标完成并网试验。
    •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以上变压器(换流变)乙炔含量≥5μl/l或周增量>2μl/l,或氢气>450μl/l,或总烃>450μl/l。
    • 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换流站)设备基础沉降差/倾斜超过规定限值(如变压器基础>0.003l,GIS基础沉降量>200mm或倾斜>0.002l)。
    • 110千伏以上变电站开关、刀闸、接地类设备竣工图纸与实际不一致或安装位置错误。
    •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全高50米以上杆塔倾斜>10‰,50米以下>15‰;±660千伏或750千伏线路全高50米以上杆塔倾斜>15‰,50米以下>20‰。
    • 国家层面管控的重要输电通道内存在山火易燃物、施工外破等可能引发通道全停的风险,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 2、发电机组

  • 汽轮机调节部套卡涩,或主、调节汽阀严密性不合格,或超速保护试验未按规定执行或结果不合格。
  • 未制定汽轮机转速飞升应急措施,或制定了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临近控制室、主要通道的高温高压汽水系统泄漏时进行带压堵漏或未采取有效隔离/停运措施。
  • 发电机组轴系支撑和旋转部件金属材质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开展金属检验。
  • 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硫吸收塔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 单套200兆瓦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单机300兆瓦以上燃煤机组、光热发电机组、核电(常规岛部分):
  • 3、水电站及大坝

    • 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注册登记。
    • 水库未经蓄水验收即投入使用,或擅自抬高汛限水位和正常蓄水位。
    • 大坝存在防洪能力不足、整体稳定性问题、贯穿性裂缝、渗漏/渗透不稳定、泄洪设施损坏淤堵、闸门启闭机无法安全运行、地质灾害等问题,经分析论证需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
    • 泄洪工作闸门操作电源不能正常工作且无可靠应急电源。
    • 厂房未进行防洪设计或设计不满足规范要求。
    • 主厂房最底层廊道未设置防水淹厂房报警系统。
    • 中控室不能通过硬布线回路或其他可靠方式直接控制机组停机、关闭事故闸门和压力钢管主阀门。
    • 厂房渗漏、检修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 工程边坡稳定性不满足规范,经评估可能导致崩塌滑坡等严重后果。
    • 输水发电建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带病运行,经评估可能导致结构破坏、设备损毁等严重后果。
    • 水电站
    • 水电站大坝
  •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 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情贮灰场。
    • 坝体有裂缝、滑坡征兆等严重异常且未采取处理措施。
    • 在贮灰场安全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等危及贮灰场安全的作业。
  • 电力建设工程及质量管理

    •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接受监督,或未取得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即并网。
    • 因质量问题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和深度要求编制文件,或重大设计变更未履行变更程序。
    • 施工单位在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承重构件等关键部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按图施工。
    • 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伪造篡改监理记录、未检查即签署通过、将不合格工程/材料按合格签字。
    • 未经论证压缩合同约定工期,或论证后措施未落实。
    • 将工程/检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个人。
    • 无资质或超资质、超经营范围承揽项目。
    • 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发生重大调整但未调整,或调整后未履行审核、批准、专家论证、技术交底等程序。
    • 施工单位或总包单位对主体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 爆破、动火、高处、起重吊装、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临近带电体等危险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
    • 在人员密集或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
    • 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在滑坡、坍塌、山洪、泥石流、雪崩等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
    • 施工与检修安全
    • 工程质量管理
  • 电力监控系统

    • 生产控制区与管理信息区、安全接入区之间未部署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 生产控制区与广域网之间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加密认证网关。
    • 生产控制区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非法连通(包括跨区直联、连接互联网等)。
  • 电力企业安全管理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关键安全设施未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 兜底条款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或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隐患,也可判定为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