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上海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

通过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



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上海市消防条例》

修改内容



根据市人大前期开展的消防法和安全生产条例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并深刻吸取近期国内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条例》在2020年修正基础上,修改、新增条款4条。

1
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配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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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产权人、使用人在出租厂房、仓库、高层公共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供符合相应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或者场所,并事先告知承租人建筑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使用租赁的建筑或者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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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对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定期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提升符合岗位值守要求的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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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或者擅自撤销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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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将广泛开展修正后《条例》的宣贯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参与度和执行度,建立完善执行《条例》相关配套措施,努力健全完善上海城市消防治理体系,有效提升火灾防控能级,为上海高质量发展提供消防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