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推动预案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应急预案分为政府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和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包括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环境应急预案,部门环境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省生态环境厅、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环境应急预案。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环境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不适用于政府环境应急预案。


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等,按照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有序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门及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派出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环境风险物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要求的,以及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应组织编制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可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七条 环境应急预案内容包括总则、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预案管理及附图附件等;部门环境应急预案侧重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和指导、实用性;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园区层面应对行动,注重与上下级预案在组织指挥机制、分级响应及应对措施等方面的衔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重点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八条 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组织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环境风险评估,需重点明确周边环境风险受体、环境风险物质及单元、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现状、差距及完善措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判定等。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需重点调查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设施情况,并依据环境风险源分布、周边环境风险受体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对现状进行差距分析,提出补充完善措施。


第九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符合上位环境应急预案要求;与相关重点河流“一河一策一图”以及重点园区“一园一策一图”相衔接;


(三)要素齐全、信息准确,附图附件完整规范清晰;


(四)环境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程序规范、内容全面,环境风险等级判定结果科学可信,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单独制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也可在环境应急预案中制定危险废物类专项预案或专章;


(六)单位环境应急预案附件包括“一图两单两卡”,即预案管理“一张图”,环境风险辨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两个清单”,环境安全职责承诺、应急处置措施“两张卡”。其中“一张图”应至少包括环境风险源平面分布、周边水系及环境风险受体分布、雨污水收集排放管网、应急救援组织信息、应急物资装备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 一般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适当简化,以现场处置预案以及“一图两单两卡”为主,注重以列表、图示等方式直观展示内容。Q值(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小于1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只编制现场处置预案以及“一图两单两卡”。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明确“风险单元-管网、应急池-厂界”的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化工、炼焦、金属冶炼、电镀、皮革鞣制、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综合利用)、危化品仓储等涉危涉重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突出行业特点,明确特征环境风险物质和工艺及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和备案


第十一条 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应组织评审小组开展评审。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函审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人员选择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要求执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高环境风险工业园区或风险等级降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原则上邀请至少一名省级环境应急专家库成员作为评审组成员。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中级及以上环境风险工业园区,应当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并查勘现场。


Q值小于1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时,以专家意见为主,评审表适当简化调整。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时,应提供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二条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和未通过评审。


通过评审时,企业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需对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形成修改说明,并送评审组组长复核、签字确认。原则通过评审时,修改说明应送评审组所有专家复核,并由评审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时,除《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规定外,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给出未通过评审的结论:


(一)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缺少等级判断或判断错误;


(二)现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要求,且无补充完善内容,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明显不到位;


(三)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缺失或未对调查结果进行差距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


(四)应急响应内容中关于污染切断、控制、消除、监测等关键步骤缺失;或应急处置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预案附图、附件未编制或有重大遗漏;


(六)现行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需整改项目未完成闭环整改;


(七)报告内容与现场查勘情况存在应急池、雨水闸控建设等严重不符情形;


(八)其他突出的编制质量问题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名义印发。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由工业园区或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工业园区或企业事业单位名义印发。


第十五条 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各类环境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部门环境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涉危涉重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和跨域涉及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其它园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派出机构备案。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实行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


第十七条 单位预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文本,环境应急预案文本应包含签署发布文件,编制说明文本应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四)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经专家复核签字的修改说明。


受理部门应当对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全的,责令工业园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补齐相关文件后按期再次备案。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工业园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期完成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实施计划,整改完成情况应登记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演练制度,做好应急设施设备与物资储备,明确应急设施设备启用与物资调用程序,确定报警、联络、信息发布方式等。


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中级及以上环境风险工业园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加强演练的评估,演练结束后,撰写演练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 部门及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并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广泛开展培训,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工业园区和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环境应急预案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级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应结合上级预案及时进行衔接性评估,并推动预案修订完善。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应注重与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注重和“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的衔接,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第二十二条 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重点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订意见,实现预案动态更新优化。环境应急预案评估修订期限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变更备案: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防控措施、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存在严重缺失或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环境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且无法满足当前环境应急需求的;


(五)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应急演练、预案抽查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四月底前公布辖区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名录。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对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及预案质量进行抽查检查,每三年实现一轮重大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及高环境风险工业园区检查全覆盖。


抽查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或相结合等方式,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可结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同步开展。


检查重点包括预案编制、修编及备案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预案真实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等预案质量情况,环境应急物资、队伍等保障能力落实情况,环境应急演练及培训落实情况,整改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情形等。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检查结果,遴选并推荐预案范例,提出预案问题清单,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发现严重问题的,提出退回修改、重新备案等处理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不定期开展预案工作抽查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生态环境部门,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内容严重失实,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第三方机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规〔2014〕2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