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政策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23〕56号)、《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23〕57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23〕58号,以下简称3项评估规范)。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运营安全评估是把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关、提升运营安全水平的主要举措,2019年,我部以办公厅文件出台了《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明确了各阶段运营安全评估相关技术要求,完善了运营安全评估体系,为有序开展运营安全评估、把好运营安全关口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技术要求,按照最新修订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3号)和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等新要求,同时充分汲取近年来发生的各类险性事件教训,结合各地开展运营安全评估的实践经验,我部对2019年发布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了3项评估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23〕56号)。

本规范共6章130条,包括总则、前提条件、系统功能核验、系统联动测试、运营准备、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评估前提条件。按照新修订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将人防验收、卫生评价和运营单位条件等纳入评估前提条件。

二是补充防洪涝相关要求。对“工程项目防洪涝专项论证报告”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明确,提出车辆基地、车站等重点区域防淹排水设施的评估要求。

三是完善关键设施设备功能要求。将信号、自动售检票、车辆等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纳入评估内容,与已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和《地铁车辆运营技术规范(试行)》等文件做好衔接。

四是进一步强化应急能力要求。对换乘线路多个运营单位协同处置演练、应急设施与物资配备和维护保养等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增加开展淹水倒灌场景应急演练的要求。

(二)《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23〕57号)。

本规范共9章94条,包括总则、前提条件、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人员管理、应急管理、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评估前提条件。按照新修订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将设施设备全功能和全系统具备使用条件、“两类人员”考核等相关要求纳入评估前提条件。

二是补充淹水倒灌风险管控要求。明确了车辆基地排水泵、围蔽设施、挡板等防洪防涝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并提出将汛期重要时段防汛要求细化到工作岗位和防汛巡查规程和管理制度中。

(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23〕58号)。

本规范共5章16条,包括总则、网络化运营、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运营险性事件、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补充“两类人员”考核要求。结合《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将“两类人员”考核等相关要求纳入修订后的评估规范。

二是完善运营安全相关要求。明确提出应急物资布局、应急演练及演练评估情况,以及未投入正式运营线路的甩项工程处理情况等评估内容。

三、贯彻落实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安全评估工作的指导,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做好文件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促进安全评估工作规范化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对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

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和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等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有效组织宣贯培训,准确理解文件要求,确保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到位,不断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水平。同时,密切跟踪文件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提炼,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相关政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