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储局 应急部 财政部联合印发《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6章33条,分章对各方职责、储备购置、储备保管、物资调用、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作了规定。


《暂行办法》对相关部门职责予以明确,指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中央应急抢险救灾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编制保障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


在储备购置方面,《暂行办法》规定,每年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储备保障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当年储备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应急抢险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中央储备物资购置计划。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采购物资技术要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紧急购置计划,并联合下达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防总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适时对中央储备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在储备保管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确定的储备布局,商国家防总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确定储备库,实行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库挂牌管理。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调整须报国家防总办公室、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审核。


在物资调用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应对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先动用本辖区储备物资。确需调用中央储备物资的,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向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调用中央储备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搬运装卸、过路费、押运人员补助和通信、运输保险等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应急规〔202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财政部各监管局:
为切实提升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2023年2月13日